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109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羽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2048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建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鄭羽豐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鄭羽豐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4 月27日晚間8 時49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竹市某處,以捲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因其於108 年4 月27日晚間8 時49分許經警進行採尿送驗,結果呈海洛因代謝物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前因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3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②搶奪、贓物、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7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7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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