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3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43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戴章全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64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戴章全犯傷害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戴章全與戴元章係遠房親戚及鄰居關係,二人間因土地間之訴訟而生嫌隙,戴元章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下午5時47分許至戴章全新竹市○○街000巷0○0號住處院子內,並與戴章全發生口角爭執,過程中戴元章竟向戴章全揮拳,戴章全見狀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與戴元章發生拉扯、推擠及互毆,並抱住戴元章之頸部往下拉扯,使戴元章翻倒在地,並以身體將其壓制在地,致戴元章受有左手肘脫臼併內外側韌帶完全斷裂等傷害。
二、案經戴元章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戴章全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章全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75頁、第8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戴元章於偵訊中之證述相符(見他字卷第47頁背面至第48頁),此外,復有現場暨雙方互毆之監視器及手機錄影翻拍照片及告訴人之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見他字卷第8頁至第12頁),且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無訛(見本院卷第73頁至第75頁),此部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或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而衡之一般社會經驗法則,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手反擊行為,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039號判決參照)。經查,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監視器畫面,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則告訴人先出拳毆打被告後,被告旋即與告訴人相互推擠、拉扯,而被告亦抱住告訴人之頸部,以致告訴人倒地,是被告與告訴人2人間實係彼此互相推擠、拉扯、互毆攻擊對方,揆諸上開說明,本案雖係告訴人先挑釁攻擊被告,被告仍不得主張正當防衛,附此敘明。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戴章全為本件犯行後,刑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施行與本件有關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法定刑業經提高,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戴章全之舊法規定,合先敘明。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遭告訴人毆擊後,旋與而與告訴人互相推擠、拉扯、互毆,並將告訴人翻倒成傷,所為非是,為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告訴人先至被告家中挑釁,而引發本件衝突,並非全然無責,復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目前在大陸工作,尚有母親、妻子及小孩待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80頁至第8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勘驗標的 │ 勘驗結果 │ 所在卷頁 │ ├───────┼───────────┼───────┤ │新竹市境福街21│17:46:32~17:47:09 │本院卷第73頁至│ │9巷3號監視器錄│畫面一開始畫面之中左上│第75頁 │ │影光碟 │方有一盞燈很亮,新竹市│ │ │檔案名稱: │境福街3之3號前之巷弄前│ │ │000000000.5695│有一名男子(因燈之眩光│ │ │31.mp4 │,人形並不明顯,下稱A │ │ │ │男)站在巷弄前,另一名│ │ │ │男子(下稱B男)自新竹 │ │ │ │市○○街000巷0號往3之 │ │ │ │3號左轉走進巷弄內與A男│ │ │ │ 對話(17:47:37)。 │ │ │ │A:(聽不清楚) │ │ │ │B:怎樣(台語) │ │ │ │A:我又沒怎樣(台語) │ │ │ │B:啊?你再給我我罵一 │ │ │ │ 次! │ │ │ │A:不要臉啦!B男舉手指│ │ │ │ 著A男(17:46:47)│ │ │ │B:你罵什麼?啊?你罵 │ │ │ │ 什麼?(台語)B男走│ │ │ │ 近A男,把頭往前靠近│ │ │ │ A男頭部(17:46:50│ │ │ │ ) │ │ │ │A:(聽不懂) │ │ │ │B:你罵什麼(台語) │ │ │ │A:你不要動手哦!你不 │ │ │ │ 要動手哦(台語)( │ │ │ │ 17:46:57) │ │ │ │B:你罵什麼、你罵什麼 │ │ │ │ ?(台語) │ │ │ │A:罵你啊,還會罵誰, │ │ │ │ (台語)(17:47:01│ │ │ │ ) │ │ │ │B:罵誰? │ │ │ │A:罵你啊! │ │ │ │B:罵什麼東西(台語) │ │ │ │A:幹(聽不清楚)(17 │ │ │ │ :47:05)B男推A男進│ │ │ │ 巷弄內消失在畫面中 │ │ │ │ (17:47:09) │ │ │ │A:大家救命啊,嗚嗚! │ │ │ │ 打人啦! │ │ │ │17:47:10~17:47:45 │ │ │ │ B男扯著A男的衣領,A│ │ │ │ 男用力將B男推開(17│ │ │ │ :47:18)B男又衝上│ │ │ │ 前去推A男撞後方之牆│ │ │ │ (17:47:20)A、B │ │ │ │ 兩人在牆邊推擠。 │ │ │ │A:A男呼叫(聽不懂喊什│ │ │ │ 麼) │ │ │ │B:閃開!B男抓住A男之 │ │ │ │ 衣服,A男環抱住B男 │ │ │ │ 之頸部,互相拉扯、 │ │ │ │ 用力推擠(17:47: │ │ │ │ 27)A男蹲下抱著B男 │ │ │ │ 頸部往下拉,B男亦彎│ │ │ │ 下腰。 │ │ │ │B:幹你娘(17:47:31 │ │ │ │ ),救命啊!A男環抱│ │ │ │ B男頸部,B男亦彎下 │ │ │ │ 腰,B男重心不穩翻倒│ │ │ │ 在地!兩人被機車擋 │ │ │ │ 住消失在畫面中(17 │ │ │ │ :47:39) │ │ │ │17:47:46~17:48:33 │ │ │ │ 境福街219巷3號之大│ │ │ │ 門打開,走出一名男│ │ │ │ 子(下稱C男),境 │ │ │ │ 頭右下角亦出現一 │ │ │ │ 名女子(下稱D女) │ │ │ │ ,快速走向3之3號 │ │ │ │ 之巷弄前察看,D女 │ │ │ │ 後方亦出現另一名路│ │ │ │ 人(下稱E女)向219│ │ │ │ 巷底走去,走至219 │ │ │ │ 巷3之3號巷弄前停止│ │ │ │ 向巷弄內看,C男、 │ │ │ │ D女向巷弄內走進去 │ │ │ │ (17:48:05) │ │ │ │A:(喊叫聽不懂)(17 │ │ │ │ :47:59) │ │ │ │D:不要這個樣子啦(17 │ │ │ │ :48:05)C男走到巷│ │ │ │ 弄內,D女大喊不要這│ │ │ │ 個樣子,將C男拉出巷│ │ │ │ 弄外(17:48:10) │ │ │ │ ,D女上前喊,你們兩│ │ │ │ 個好了,不要這樣啦 │ │ │ │ !(17:48:15) │ │ │ │C:元章你過來! │ │ │ │17:18:19~17:48:25 │ │ │ │ 巷子雙向各出現一輛 │ │ │ │ 機車對向而行,皆停 │ │ │ │ 在219巷3之3號巷弄 │ │ │ │ 前停下後,各自離去 │ │ │ │ ,E女亦離開。C男與D│ │ │ │ 女仍站在219巷3之3號│ │ │ │ 巷弄前往內部看。 │ │ │ │D:(聽不清楚)某女: │ │ │ │ 舅婆來了! │ │ │ │A:打人啦! │ │ │ │B:(聽不清楚) │ │ │ │17:48:33 │ │ │ │ 畫面結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