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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蔡玉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39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昱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昱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昱鑫因犯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1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 至7 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4 月)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6 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加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罪部分(有期徒刑4 月)之總和(計算式:1 年2 月+4 月=1 年6 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罪質,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玉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       毀損         │      妨害公務      │        竊盜        │        詐欺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107年7月31日    │    107年7月31日    │    107年7月31日    │    107年8月2日     │
├────┼──────────┼──────────┼──────────┼──────────┤
│偵查(自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
│訴)機關 │107 年度偵字第8152號│107 年度偵字第8152號│107 年度偵字第8152號│107 年度偵字第8152號│
│年度案號│等                  │等                  │等                  │等                  │
├─┬──┼──────────┼──────────┼──────────┼──────────┤
│最│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後├──┼──────────┼──────────┼──────────┼──────────┤
│事│案號│107 年度易字第824 號│107 年度易字第824 號│107 年度易字第824 號│107 年度易字第824 號│
│實├──┼──────────┼──────────┼──────────┼──────────┤
│審│判決│    107年9月25日    │    107年9月25日    │   107年9月25日     │    107年9月25日    │
│  │日期│                    │                    │                    │                    │
├─┼──┼──────────┼──────────┼──────────┼──────────┤
│確│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定├──┼──────────┼──────────┼──────────┼──────────┤
│判│案號│107 年度易字第824 號│107 年度易字第824 號│107 年度易字第824 號│107 年度易字第824 號│
│決├──┼──────────┼──────────┼──────────┼──────────┤
│  │判決│     107年9月25日   │    107年9月25日    │    107年9月25日    │    107年9月25日    │
│  │確定│                    │                    │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
│之案件  │                    │                    │                    │                    │
├────┼──────────┴──────────┴──────────┴──────────┤
│  備註  │編號1 至6 業經臺中地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65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臺中地檢108 年│
│        │度執更字第1288號(107.09.25至108.10.02)。                                            │
└────┴───────────────────────────────────────────┘
┌────┬──────────┬──────────┬──────────┬──────────┐
│ 編  號 │         5          │         6          │         7          │                    │
├────┼──────────┼──────────┼──────────┼──────────┤
│ 罪  名 │        竊盜        │      妨害公務      │      過失傷害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107年8月3日     │     107年7月30日   │     107年6月7日    │                    │
├────┼──────────┼──────────┼──────────┼──────────┤
│偵查(自 │新竹地檢            │臺中地檢            │新竹地檢            │                    │
│訴)機關 │107 年度偵字第8152號│107年度偵字第22056號│108年度偵字第3332號 │                    │
│年度案號│等                  │                    │                    │                    │
├─┬──┼──────────┼──────────┼──────────┼──────────┤
│最│法院│     新竹地院       │      臺中地院      │     新竹地院       │                    │
│後├──┼──────────┼──────────┼──────────┼──────────┤
│事│案號│107 年度易字第824 號│107年度沙簡字第541號│108年度交易字第315號│                    │
│實├──┼──────────┼──────────┼──────────┼──────────┤
│審│判決│    107年9月25日    │    107年12月17日   │    108年7月22日    │                    │
│  │日期│                    │                    │                    │                    │
├─┼──┼──────────┼──────────┼──────────┼──────────┤
│確│法院│      新竹地院      │     臺中地院       │      新竹地院      │                    │
│定├──┼──────────┼──────────┼──────────┼──────────┤
│判│案號│107 年度易字第824 號│107年度沙簡字第541號│108年度交易字第315號│                    │
│決├──┼──────────┼──────────┼──────────┼──────────┤
│  │判決│    107年9月25日    │    108年1月7日     │    108年8月19日    │                    │
│  │確定│                    │                    │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
│易科罰金│                    │                    │                    │                    │
│之案件  │                    │                    │                    │                    │
├────┼──────────┴──────────┼──────────┼──────────┤
│  備註  │編號1 至6 業經臺中地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659 │新竹地檢108 年度執字│                    │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臺中地檢108 │第5040號(108.10.03 │                    │
│        │年度執更字第1288號(107.09.25至108.10.02)│至109.02.02)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39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