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5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昱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03號、108 年度執字第184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吳昱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昱鑫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824號協商判決(宣示判決筆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受刑人所犯之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應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毀損 │妨害公務 │竊盜未遂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 │犯 罪 日 期│107年7月31日 │107年7月31日 │107年7月3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7 年度偵字第│署107 年度偵字第│署107 年度偵字第│ │ │8152號等 │8152號等 │8152號等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824│107年度易字第824│107年度易字第824│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9月25日 │107年9月25日 │107年9月25日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824│107年度易字第824│107年度易字第824│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9月25日 │107年9月25日 │108年9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字第5067號 │ │ ├──────────────────────────┤ │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詐欺取財 │加重竊盜未遂 │妨害公務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4 月(聲│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請書誤載為3 月)│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1,000 元折│ │ │ │ │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107年8月2日 │107年8月3日 │107年7月3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7 年度偵字第│署107 年度偵字第│署107 年度偵字第│ │ │8152號等 │8152號等 │22056號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824│107年度易字第824│107年度沙簡字第 │ │事實審│ │號 │號 │541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9月25日 │107年9月25日 │107年12月17日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824│107年度易字第824│107年度沙簡字第 │ │ │ │號 │號 │541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9月25日 │107年9月25日 │108年1月7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字第5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67號 │署108 年度執字第│ │ │ │1843號 │ │ ├─────────────────┼────────┤ │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