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8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英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英男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英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之宣告刑,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以所犯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者為限,此觀之同法第50條規定甚明;即受刑人犯數罪如均經判決確定者,應將最先判決確定之一案找出,再將其他各案內犯罪日期在最先判決確定之一案之確定前之各罪,彙為一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附表編號1 至2 部分:本件受刑人先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最先判決確定者,係附表編號1 之案件,其中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在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附表編號3 部分: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始得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各罪中有於其中任一罪之裁判確定後所犯者,即不合上開要件。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因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 之罪判決確定之後,依法自無從與附表編號1 所犯之罪按數罪併罰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於本件併聲請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107年6月6日上午11時 │ │ │ │ 犯 罪 日 期 │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 107年10月14日 │ 107年12月19日 │ │ │溯96小時內某時許 │ 下午6 、7 時許 │ 晚上8時許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 │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 │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731號 │字第648號 │字第648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040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778號│108年度竹簡字第778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19日 │ 108年09月17日 │ 108年09月17日 │ │ │ │ 下午4時許 │ │ │ ├───┼────┼──────────┼──────────┼──────────┤ │ │ │ │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040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778號│108年度竹簡字第778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7年12月19日 │ 108年11月20日 │ 108年11月20日 │ │ │確定日期│ 下午4時許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