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三三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三三八號
- 上訴人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公務等罪減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
,對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第二
審確定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六二號),認為部分違法,
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1至8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甲○○所犯附表編號1、4至8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4至8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4、5、8與附表編號2、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附表編號6、7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實體裁定具實體判決之效力,應視同判決,若於確定後發見其適用法則違誤,得提起非常上訴。次按數罪之宣告刑,得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以所犯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者為限,此觀之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甚明。亦即,受刑人犯數罪如均經判決確定者,應將最先判決確定之一案找出,再將其他各案內犯罪日期在最先判決確定之一案之確定前之各罪,彙為一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然後再將第二確定之一案找出比照以上情形另彙一案裁定定其應執行刑,餘類推。本件卷附『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列各罪,最先判決確定者為編號1 (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編號2、3、4、5、8各罪之犯罪日期係在編號1判決確定之前,依法應彙為一案裁定定其應執行刑;餘各罪中第二判決確定者為編號6(九十二年三月四日),編號7之犯罪日期係在編號6 判決確定之前,應彙為一案裁定其應執行刑,始為適法。
乃原裁定疏未注意,竟將編號8與編號6、7 彙為一案裁定其應執行刑,揆之首開說明,原裁定顯有適用法則之違誤。又原裁定將編號8與編號6、7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較編號 6、7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四月以上,六月又十五日以下,顯不利於受刑人。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定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有違背法令,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被告甲○○行為時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復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一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妨害公務等罪,均經判決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4至8所示之罪部分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部分則不合乎減刑規定。其中編號
2、3、4、5、8各罪之犯罪日期均係在編號1判決確定(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依法應彙為一案裁定定其應執行刑;餘各罪中編號7之犯罪日期係在編號6判決確定之前,應另彙為一案裁定其應執行刑,始為適法(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9、10、11 減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不在非常上訴範圍)。乃原裁定疏未注意,竟將其中附表編號1、4、5 與附表編號2、3所列各罪合併定執行刑,而遺漏附表編號8之罪部分,復將編號8與編號6、7彙為一案裁定其應執行刑,揆之首開說明,原裁定顯有不適用法則之違誤。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1至8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v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罪 名│妨害公務 │偽造文書 │偽造有價證券│詐欺 ││ │ │ │ │ │├─────┼──────┼──────┼──────┼──────┤│宣 告 刑│ │ │ │ ││(保安處分/│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年6│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8月 ││褫奪公權) │ │月 │ │ │├─────┼──────┼──────┼──────┼──────┤│犯 罪日 期│ │86年3月28日 │82年4月3日 │ ││ │87年4月1日 │ 至 │ 至 │88年6月26日 ││年 月 日│ │87年4月17日 │83年8月15日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87年│高雄地檢87年│高雄地檢85年│高雄地檢89年││)機關年度│偵字第4382號│偵字第4382號│偵緝字第377 │偵字第25486 ││及案號 │ │ │號 │號 │├──┬──┼──────┼──────┼──────┼──────┤│ │法院│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最後├──┼──────┼──────┼──────┼──────┤│事實│案號│88年上訴字第│91年上更一字│91年上更四字│94年上易字第││審 │ │1357號 │第46號 │第62號 │220號 ││ ├──┼──────┼──────┼──────┼──────┤│ │判決│88.12.09 │92.07.16 │91.12.11 │94.05.26 ││ │日期│ │ │ │ │├──┼──┼──────┼──────┼──────┼──────┤│ │法院│高雄高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高雄高分院 ││ ├──┼──────┼──────┼──────┼──────┤│確定│案號│88年上訴字第│92年台上字第│92年台上字第│94年上易字第││判決│ │1357號 │5991號 │2730號 │220號 ││ ├──┼──────┼──────┼──────┼──────┤│ │判決│ │ │ │ ││ │確定│89.01.31 │92.10.23 │92.05.21 │94.05.26 ││ │日期│ │ │ │ │├──┴──┼──────┼──────┼──────┼──────┤│ │刑法第135條 │刑法第213條 │刑法第201條 │刑法第339條 ││ 所犯法條 │第1項 │,刑法第339 │第一項 │第1項 ││ │ │條第3項、第 │ │ ││ │ │1項 │ │ │├─────┼──────┼──────┼──────┼──────┤│合於96年罪│2條1項第3款 │3條1項第15款│3條1項第15款│2條1項第3款 ││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徒刑5月 │徒刑5年6月 │徒刑2年 │徒刑4月 ││、拘役或罰│ │ │ │ ││金金額或褫│ │ │ │ ││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 │不予減刑 │不予減刑 │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5 │ 6 │ 7 │ 8 │├─────┼──────┼──────┼──────┼──────┤│罪 名│詐欺 │妨害公務 │贓物 │偽造文書 ││ │ │ │ │ │├─────┼──────┼──────┼──────┼──────┤│宣 告 刑│ │ │ │ ││(保安處分/│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褫奪公權) │ │ │ │4月 │├─────┼──────┼──────┼──────┼──────┤│犯 罪日 期│ │ │ │88年12月31日││ │88年6月26日 │89年2月19日 │92年3月初 │ 至 ││年 月 日│ │ │ │89年1月27日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89年│台東地檢89年│高雄地檢92年│高雄地檢92年││)機關年度│偵字第25486 │偵字第707號 │偵字第11232 │偵字第582號 ││及案號 │號 │ │號 │ │├──┬──┼──────┼──────┼──────┼──────┤│ │法院│高雄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最後├──┼──────┼──────┼──────┼──────┤│事實│案號│94年上易字第│91年上易字第│92年簡字第31│93年上訴字第││審 │ │220號 │178號 │78號 │622號 ││ ├──┼──────┼──────┼──────┼──────┤│ │判決│94.05.26 │92.03.04 │92.08.22 │93.08.26 ││ │日期│ │ │ │ │├──┼──┼──────┼──────┼──────┼──────┤│ │法院│高雄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高雄地院 │最高法院 ││ ├──┼──────┼──────┼──────┼──────┤│確定│案號│94年上易字第│91年上易字第│92年簡字第31│93年台上字第││判決│ │220號 │178號 │78號 │6561號 ││ ├──┼──────┼──────┼──────┼──────┤│ │判決│ │ │ │ ││ │確定│94.05.26 │92.03.04 │92.12.08 │93.12.16 ││ │日期│ │ │ │ │├──┴──┼──────┼──────┼──────┼──────┤│ │刑法第339條 │刑法第135條 │刑法第349條 │刑法第216條 ││ 所犯法條 │第1項 │第1項 │第1項 │ ││ │ │ │ │ ││ │ │ │ │ │├─────┼──────┼──────┼──────┼──────┤│合於96年罪│2條1項第3款 │2條1項第3款 │2條1項第3款 │2條1項第3款 ││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徒刑2月又15 │徒刑4月 │徒刑2月又15 │徒刑8月 ││、拘役或罰│日 │ │日 │ ││金金額或褫│ │ │ │ ││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 │ │ │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9 │ 10 │ 11 │ │├─────┼──────┼──────┼──────┼──────┤│罪 名│傷害 │偽造文書 │違反槍砲彈藥│ ││ │ │ │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6│ ││(保安處分/│拘役30日 │有期徒刑3月 │月,併科罰金│ ││褫奪公權) │ │ │新台幣8萬元 │ │├─────┼──────┼──────┼──────┼──────┤│犯 罪日 期│ │ │ │ ││ │88年11月29日│92年3、4月間│92年12月間某│ ││年 月 日│ │某日 │日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2年│高雄地檢93年│高雄地檢93年│ ││)機關年度│偵緝字第582 │偵緝字第249 │偵緝字第2965│ ││及案號 │號 │號 │號 │ │├──┬──┼──────┼──────┼──────┼──────┤│ │法院│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 ││最後├──┼──────┼──────┼──────┼──────┤│事實│案號│93年上訴字第│95年上易字第│95年上訴字第│ ││審 │ │622號 │678號 │1253號 │ ││ ├──┼──────┼──────┼──────┼──────┤│ │判決│93.08.26 │95.10.17 │95.11.14 │ ││ │日期│ │ │ │ │├──┼──┼──────┼──────┼──────┼──────┤│ │法院│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最高法院 │ ││ ├──┼──────┼──────┼──────┼──────┤│確定│案號│93年上訴字第│95年上易字第│96年台上字第│ ││判決│ │622號 │678號 │503號 │ ││ ├──┼──────┼──────┼──────┼──────┤│ │判決│ │ │ │ ││ │確定│93.08.26 │95.10.17 │96.01.25 │ ││ │日期│ │ │ │ │├──┴──┼──────┼──────┼──────┼──────┤│ │刑法第277條 │刑法第212條 │修正前槍械條│ ││ 所犯法條 │第1項 │ │例第11條第4 │ ││ │ │ │項 │ │├─────┼──────┼──────┼──────┼──────┤│合於96年罪│2條1項第3款 │2條1項第3款 │2條1項第3款 │ ││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15日 │徒刑1月又15 │徒刑9月,併 │ ││、拘役或罰│ │日 │科罰金新台幣│ ││金金額或褫│ │ │4萬元 │ ││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