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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3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王子謙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靖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靖雯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彭靖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之宣告刑,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以所犯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者為限,此觀之同法第50條規定甚明;即受刑人犯數罪如均經判決確定者,應將最先判決確定之一案找出,再將其他各案內犯罪日期在最先判決確定之一案之確定前之各罪,彙為一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附表編號1至5部分:本件受刑人先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最先判決確定者,係附表編號1之案件,其中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在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附表編號6部分: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始得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各罪中有於其中任一罪之裁判確定後所犯者,即不合上開要件。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因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之後,依法自無從與附表編號1所犯之罪按數罪併罰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於本件併聲請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13日  109年11月5日下午4時59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10年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09年度毒偵字第2253號等 新竹地檢 109年度毒偵字第2253號等 新竹地檢 109年度毒偵字第225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408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408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408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28日 110年6月28日 110年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408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408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40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7月28日 110年7月28日 110年7月28日 備      註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8日凌晨3時3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10年7月24日  110年12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毒偵字第1242號 新竹地檢 111年度毒偵字第277號等 新竹地檢 111年度毒偵字第27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687號 111年度訴字第175號 111年度訴字第17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9日 111年4月18日 111年4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687號 111年度訴字第175號 111年度訴字第17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0日 111年4月18日 111年4月18日 備      註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5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34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