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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62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賴昱志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楊爵綸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新北檢錫午110執聲他4516字第1100122778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法定其應執行刑,此刑法第50條、第51條定有明文。亦即,受刑人犯數罪如均經判決確定者,應將最先判決確定之一案找出,再將其他各案內犯罪日期在最先判決確定之一案之確定前之各罪,彙為一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38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所謂合併執行者,係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始有其適用,如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無所謂合併執行,僅為單純之接續執行。又被告所犯之數罪,如不符合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由檢察官分別簽發指揮書接續執行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各罪是否執行完畢為準,並非以該數罪合計之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此與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先執行有期徒刑期滿後,法院又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期滿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故僅應將其刑期自應執行刑中扣除,不能認為該罪已執行完畢之情形,究有不同(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定應執行刑要於受刑人所犯數罪尚未執行完畢前,如已全部執行完畢,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如何處理,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故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已執行完畢者,檢察官已無須再行指揮執行,即無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雖係在首先確定之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105年8月23日)前所犯,而合於數罪併合處罰之規定,然該編號1、2所示之罪已於108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於107年12月5日執行完畢,此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業已執行完畢;而被告所犯編號4至9所示之罪,均係於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105年8月23日)後所犯,無從合併執行,僅為單純之接續執行,揆諸前揭說明,編號4至9所定應執行刑是否執行完畢,與編號1至3所示之罪是否執行完畢即應分別視之。從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之罪既均已執行完畢,依前開說明,自無再定其應執行刑之實益及必要。臺灣新北地方檢署檢察官以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無實益及必要而駁回受刑人聲請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傷害 賭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1月21日 104 年7月6日起至同年12月10日止 105年5月9日起至同年5 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68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 5年度偵字第14733號、第147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簡上字第89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046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853號  判決日期     105年8月23日     107年9月6日      106年5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簡上字第89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046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85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年8月23日     107年11月28日     106年5月26日 備            註  編號1、2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8年12月11日徒刑執行完畢  於107年12月5日徒刑執行完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15日至同年3月28日 106年11月5日至同年11月6日 106年10月29日凌晨1時許為警查獲前之當月某日至106年10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8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3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36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393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2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618號  判決日期     107年7月30日     108年3月26日     108年5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393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36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9月1日     108年5月22日     108年7月17日 備            註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6日至7日間某時許同年5月9日 106年5月6日至同年5月10日 106年3月4日至同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1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5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5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457號 107年度訴字第769號 107年度訴字第769號  判決日期     107年9月26日     109年2月7日     109年2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 107年度訴字第769號 107年度訴字第76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7月24日     109年3月11日     109年3月11日 備            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62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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