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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14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賴淑敏黃怡文王靜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11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顏冠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408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117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顏冠志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事實

一、顏冠志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浪人」所屬之詐騙集團,負責擔任提領款項之工作(俗稱車手),其與「浪人」及其他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就附表編號1 、3 至9 部分係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就附表編號2 部分係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向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行使詐術,致使上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遂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將款項匯款至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顏冠志再依「浪人」指示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後交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繳回集團,顏冠志並各分得提領金額之2 %做為報酬。嗣經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現遭詐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江琴玉、李金鳳、許瑞媛、李進福、江宜君、徐雅萍、林麗華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徐雅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於不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同此見解)。經查: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7行至第21行「以附表二所示方法,各向附表二所示李伍梅、顏家惠、葉明憶、林長興、林晏卉、蔡誼真、林軒語、范鈞澤、陳彥儒、黃琮斌、洪三郎、陳鏗屏、江琴玉、李金鳳、許瑞媛、李進福、張凱竣、江宜君、徐雅萍、林麗華及其他人詐取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及其他金額後,並分別匯入附表一所示帳戶」之記載,經公訴檢察官於109 年3 月4 日出具補充理由書更正為「以附表二所示方法,各向附表二所示洪三郎、陳鏗屏、江琴玉、李金鳳、許瑞媛、李進福、張凱竣、江宜君、徐雅萍、林麗華詐取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後,並分別匯入附表一所示帳戶」;並刪除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號、9 至12號、14號所示帳戶及自動提款機資料,及附表二編號8 號匯款時間欄第4 號、5 號之匯款時間及金額(金訴字卷一第311 、312 頁)。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 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之記載,經公訴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當庭更正刪除該段之記載(金訴字卷一第134 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李『金』福」之記載,經公訴檢察官於審理中當庭更正為「李『進』福」(金訴字卷二第34頁);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提領帳戶有關渣打銀行帳戶之記載,經公訴檢察官於審理中當庭更正為玉山銀行帳戶(金訴字卷二第36頁)。

㈢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所示有關被害人洪三郎部分之犯罪事實,經公訴檢察官以109 年8 月17日109 年度聲撤字第31號撤回起訴書予以撤回(金訴字卷二第9 至11頁)。

㈣是依上開說明,本院爰逕以公訴檢察官最終更正後之內容為本案審理之範圍,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公訴人、被告顏冠志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又均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因認上開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據,依上揭規定,應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認不諱(偵字第4085號卷第13至25、235 至236頁、偵字第11736 號卷第33至42、369 至372 頁、金訴字卷一第405 、406 、金訴字卷二第31、47頁),核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相符,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洗錢防制法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 年6 月28日生效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該法(下稱舊法)將洗錢行為區分為將自己犯罪所得加以漂白之「為自己洗錢」及明知是非法資金,卻仍為犯罪行為人漂白黑錢之「為他人洗錢」兩種犯罪態樣,且依其不同之犯罪態樣,分別規定不同之法定刑度。惟洗錢犯罪本質在於影響合法資本市場並阻撓偵查,不因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而有差異,且洗錢之行為模式不祇一端,上開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之二分法,不僅無助於洗錢之追訴,且徒增實務事實認定及論罪科刑之困擾。故而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新法乃將洗錢行為之處置、多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全部納為洗錢行為,而於新法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且為避免舊法時期過度限縮洗錢犯罪成立之可能,亦模糊前置犯罪僅在對於不法金流進行不法原因之聯結而已,造成洗錢犯罪成立門檻過高,洗錢犯罪難以追訴。故新法就其中採取門檻式規範者,明定為最輕本刑為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將「重大犯罪」之用語,修正為「特定犯罪」;另增列未為最輕本刑為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涵括之違反商標法等罪,且刪除有關犯罪所得金額須在5 百萬元以上者,始得列入前置犯罪之限制規定,以提高洗錢犯罪追訴之可能性。從而新法第14條第1 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必須有第3 條規定之前置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始能成立。以日益猖獗之詐欺集團犯罪為例,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判決同此見解)。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加重詐欺取財罪法定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為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1 款所明定洗錢行為之前置犯罪(即同法第2 條所稱之特定犯罪),本案被告就附表各次犯行,係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各編號所示方式對被害人施以詐術,令其陷於錯誤後而匯款至該集團事先取得並掌控之金融帳戶內,由交易明細資料等金流紀錄即可特定該等款項屬於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被告再依指示將之提領後上繳集團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致檢警機關無從或難以追查該犯罪所得之去向,其等主觀上顯具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故意,客觀上亦有隱匿該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依上開說明,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所規範之洗錢行為無訛。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 、3 至9 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有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洗錢行為而犯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 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款、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有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洗錢行為而犯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起訴書就附表編號2 所示犯行之起訴法條漏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之加重要件,容有未恰,惟經公訴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當庭補充該加重要件(金訴字卷一第405 頁),併此敘明。又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所列各款為詐欺罪之加重條件,如犯詐欺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詐欺行為祇有一個,仍僅成立一罪。

㈢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再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詐欺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犯意之聯絡,亦不以直接發生者為限,其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屬之。本案被告與「浪人」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已有謀議及分工,由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先行詐騙,再由「浪人」等人指揮擔任車手之被告負責提領款項,被告將款項交由詐欺集團成員繳回集團,依前述說明,被告之行為既在其與共犯犯意聯絡之範圍內,被告自應對全部行為之結果負其責任。被告與「浪人」及詐騙集團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間,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附表各編號同一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各次提領款項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各僅論以一加重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即就附表編號1 、3 至9 所示犯行,均從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編號2 所示犯行,從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9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1736 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經核與本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4085號)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關被害人徐雅萍部分,具有同一案件之關係,有108 年8 月3 日移送併辦意旨書及偵查卷宗可參,本院併予審酌如上,附此敘明。

㈦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軍侵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嗣經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5 年度軍侵上訴字第7 號判決上訴駁回,又經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433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7 年4 月2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且本院認本件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僅因貪圖己利,即甘為詐欺集團所吸收而擔任車手,同為本案犯行,所為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殊無足取,且被告雖非上開詐欺集團之首腦或核心人物,然其擔任提款車手提領被害人因受騙而匯入指定帳戶之款項,使該詐欺集團得以實際獲取犯罪所得,亦使被害人難於追償,可知車手角色於此類詐欺集團案件中仍甚具重要性,所為實應值非難,兼衡本案被害之人數、受騙之金額,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有悔意,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被告迄今未能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被害人損失,及被告自述高中畢業,入監前從事油漆工,已婚,有1 名未成年子女,家庭經濟狀況普通(金訴字卷二第47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審酌被告9 次犯行之過程、態樣均屬相類,犯罪同質性較高,且時間接近,並就本案犯罪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之偶發性、侵害法益之同質性加以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經查,被告為本案各次犯行各取得提領金額2 %之報酬等情,業據被告於準備程序中供陳甚詳(金訴字卷一第136 頁),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獲得較其供述更高之報酬,是依被告所供陳之前揭計算報酬標準計算犯罪所得如下:

⒈就如附表編號1 部分,被告提領金額共計150,000 元,其報酬應為3,000 元(計算式:150,000 ×2 %=3,000 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下同);

⒉就如附表編號2 部分,被告提領金額共計400,050 元,其報酬應為8,001 元(計算式:400,050 ×2 %=8,001 元);

⒊就如附表編號3 部分,告訴人李金鳳匯款之150,000 元,遭被告全數提領,其報酬應為3,000 元(計算式:150,000 ×2 %=3,000 元);

⒋就如附表編號4 部分,被告提領金額共計185,050 元,其報酬應為3,701 元(計算式:185,050 ×2 %=3,701 元);

⒌就如附表編號5 部分,被告提領金額共計150,040 元,其報酬應為3,000 元(計算式:150,040 ×2 %=3,000 元);

⒍就如附表編號6 部分,被害人張凱竣匯款之10,246元,遭被告全數提領,其報酬應為204 元(計算式:10,246×2 %=204 元);

⒎就如附表編號7 部分,被告提領金額共計89,000元,其報酬應為1,780 元(計算式:89,000×2 %=1,780 元);

⒏就如附表編號8 部分,告訴人徐雅萍匯款之149,982 元,遭被告全數提領,其報酬應為2,999 元(計算式:149,982 ×2 %=2,999 元);

⒐就如附表編號9 部分,被告提領金額共計20,000元,其報酬應為400元(計算式:20,000×2 %=400元);堪認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所得如上開計算之報酬所示,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持用與詐騙集團所屬成員「浪人」聯繫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而於臺中另案扣押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陳明在卷(偵字第11736 號卷第40頁、偵字第4085號卷第236 頁),而上開手機(含SIM 卡)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刑事判決宣告沒收確定並經執行沒收完畢,有上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扣押物庫存查詢畫面1 份附卷足憑(金訴字卷一第377 至395 頁、金訴字卷二第51至53頁),爰不予重複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指明。

㈢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第1 項)。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14條或第15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第2 項)。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21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執行扣押或沒收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第3 條所列之罪,不以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為限(第3 項)。」關於犯罪行為人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掩飾之財物本身僅為洗錢之標的,難認係供洗錢所用之物,故洗錢行為之標的除非屬於前置犯罪之不法所得,而得於前置犯罪中予以沒收者外,既非本案洗錢犯罪之工具及產物,亦非洗錢犯罪所得,尤非違禁物,尚無從依刑法沒收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自應依上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此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祇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被告提領之款項已全數轉交上開詐欺集團,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偵字第4085號卷第19頁、偵字第11736 號卷第36頁),並非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則被告就此部分犯罪所收受、持有之財物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管領權,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對其所提領之全部金額加以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認識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而具持續性或謀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範禁止,因缺錢花用,竟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108 年1 月14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浪人」所屬詐騙集團,允應從事領款之車手之工作,依「浪人」等人指示取得集團成員蒐集得來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該詐欺集團成員亦分別已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地,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方法,向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詐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額後,被告再依「浪人」指示,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金額提領款項,被告再將所提領款項及上開人頭帳戶金融卡放置在「浪人」指示之新竹縣湖口鄉某處。因認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尚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乃繼續行為,僅應於被告加入犯罪組織後,於首次犯加重詐欺取財部分,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基於刑罰禁止雙重評價原則,被告以後之犯行,應僅論以加重詐欺罪即已足。

㈢又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被告參與上開詐欺集團,並擔任車手,其所參與之詐欺集團,固係以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惟被告參與「浪人」所屬詐欺集團而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之犯行,已因該詐欺集團於108 年1 月14日對告訴人洪三郎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7 號判決認被告上開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而與另次加重詐欺取財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嗣於109 年6 月15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金訴字卷一第377 至395 頁),被告自加入該詐騙集團時起,陸續參與詐欺犯行,直至為警查獲止,期間並未有自首或脫離該犯罪組織之情事,其始終為詐欺集團之一員,其違法情形仍屬存在,而參與犯罪組織在性質上屬行為繼續之繼續犯,本案參與組織罪部分,與前開判決確定部分具有法律上同一罪之關係,自應為該案判決效力之所及。本案公訴意旨就被告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罪嫌之同一案件重複起訴,本應為免訴判決,然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檢察官鄒千芝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孫立婷、劉得為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  表:
┌─┬───┬───────┬─────────┬───────┬─────────────┬────────────┬───────────┐
│編│告訴人│人頭帳戶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提領地點/提領時間及金額  │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
│號│(被害│              │                  │              │                          │                        │欄                    │
│  │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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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害人│顏家惠之中華郵│108 年1 月11日16時│108 年1 月14日│新竹縣○○鄉○○街00號之中│⒈證人即被害人陳鏗屏    │顏冠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陳鏗屏│政股份有限公司│許,該詐欺集團某成│12時5 分許,匯│華郵政公司山崎郵局自動櫃員│  0000000 (1542)警詢:│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帳號000-000000│員冒充陳鏗屏同事林│款20萬元至左列│機                        │  偵字第4085號卷第59、60│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
│  │      │00000000號帳戶│昭翰致電陳鏗屏,向│帳戶          │①108 年1 月14日12時38分許│  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
│  │      │              │陳鏗屏佯稱:「生意│              │  提領6 萬元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投資的問題,需要借│              │②108 年1 月14日12時39分許│  專線紀錄表1 份:偵字第│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錢急用,先後請匯款│              │  提領6 萬元              │  4085號卷第57、58頁    │徵其價額。            │
│  │      │              │20萬元、10萬元」云│              │③108 年1 月14日12時41分許│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                      │
│  │      │              │云之詐騙手法,並提│              │  提領3 萬元              │  局得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供左列帳戶供匯款,│              │                          │  件報案三聯單1份:偵字 │                      │
│  │      │              │使陳鏗屏陷於錯誤,│              │                          │  第4085號卷第61頁      │                      │
│  │      │              │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              │                          │⒋陳鏗屏之郵政匯票電傳送│                      │
│  │      │              │款至左列帳戶。    │              │                          │  現申請書1 張:偵字第40│                      │
│  │      │              │                  │              │                          │  85號卷第62頁          │                      │
│  │      │              │                  │              │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                      │
│  │      │              │                  │              │                          │  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      │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 │                      │
│  │      │              │                  │              │                          │  份:偵字第4085號卷第64│                      │
│  │      │              │                  │              │                          │  頁                    │                      │
│  │      │              │                  │              │                          │⒍顏家惠之中華郵政帳號70│                      │
│  │      │              │                  │              │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1 份:偵字第40│                      │
│  │      │              │                  │              │                          │  85號卷第66至72 頁     │                      │
│  │      │              │                  │              │                          │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                      │
│  │      │              │                  │              │                          │  8 年12月13日儲字第1080│                      │
│  │      │              │                  │              │                          │  000000號函暨顏家惠帳號│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                      │
│  │      │              │                  │              │                          │  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金 │                      │
│  │      │              │                  │              │                          │  訴字卷一第243、249頁  │                      │
│  │      │              │                  │              │                          │⒏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                      │
│  │      │              │                  │              │                          │  局警員吳學瑜108 年3 月│                      │
│  │      │              │                  │              │                          │  30日職務報告1 份:偵字│                      │
│  │      │              │                  │              │                          │  第4085號卷第12頁      │                      │
│  │      │              │                  │              │                          │⒐提領監視器照片3 張:偵│                      │
│  │      │              │                  │              │                          │  字第4085號卷第26、27頁│                      │
├─┼───┼───────┼─────────┼───────┼─────────────┼────────────┼───────────┤
│2 │告訴人│葉明憶之第一商│107 年12月19日10時│108 年1 月14日│⒈新竹縣○○鄉○○街00號之│⒈證人即告訴人江琴玉    │顏冠志犯三人以上共同冒│
│  │江琴玉│業銀行股份有限│9 分許起,該詐欺集│11時41分許,匯│  全家便利超商自動櫃員機  │  0000000 (1531)警詢:│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  │      │公司帳號007-23│團某成員致電江琴玉│款25萬元至左列│①108 年1 月14日13時7 分許│  偵字第4085號卷第75至81│,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000000000 號帳│,向江琴玉佯稱:「│帳戶          │  提領2 萬元              │  頁                    │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戶            │你遭人冒用申請土地│              │②108 年1 月14日13時8 分許│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新臺幣捌仟零壹元沒收,│
│  │      │              │銀行帳戶,疑似成為│              │  提領2 萬元              │  紀錄表1 份:偵字第408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人頭帳戶,要報警處│              │③108 年1 月14日13時8 分許│  號卷第73、74 頁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理」云云,並轉予自│              │  提領2 萬元              │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價額。                │
│  │      │              │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④108 年1 月14日13時9 分許│  局湖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刑事警察大隊刑警「│              │  提領2 萬元              │  件報案三聯單1 份:偵字│                      │
│  │      │              │陳文正」,「陳文正│              │⑤108 年1 月14日13時9 分許│  第4085號卷第82頁      │                      │
│  │      │              │」要求江琴玉提供目│              │  提領2 萬元              │⒋江琴玉之渣打銀行帳號05│                      │
│  │      │              │前尚使用之所有申請│              │                          │  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資料,「陳文正│              │⒉新竹縣○○鄉○○路00號之│  帳戶存摺封面封底及內頁│                      │
│  │      │              │」佯稱:「半年內無│              │  中華郵政公司湖口郵局自動│  影本1 份:偵字第4085號│                      │
│  │      │              │法申請新帳戶」云云│              │  櫃員機                  │  卷第83頁              │                      │
│  │      │              │,再轉予自稱該警局│              │⑥108 年1 月15日0 時10分許│⒌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                      │
│  │      │              │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              │  提領2 萬元              │  細1 份:偵字第4085號卷│                      │
│  │      │              │「黃明昭」,假意核│              │⑦108 年1 月15日0 時11分許│  第89頁                │                      │
│  │      │              │對所提供帳戶資料及│              │  提領2 萬元              │⒍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                      │
│  │      │              │餘額後,佯稱:「你│              │⑧108 年1 月15日0 時13分許│  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      │              │名下帳戶涉及詐騙案│              │  提領2 萬元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 │                      │
│  │      │              │件」云云,再轉予自│              │                          │  份:偵字第4085號卷第98│                      │
│  │      │              │稱「陳瑞能」檢察官│              │⒊新竹縣○○鄉○○路00號之│  、103頁               │                      │
│  │      │              │,「陳瑞能」佯稱:│              │  7-11便利超商自動櫃員機  │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內有400 多萬元不│              │⑨108 年1 月15日0 時15分許│  2 份、金融機構協助受詐│                      │
│  │      │              │明金額,曾2 次寄送│              │  提領2 萬元              │  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                      │
│  │      │              │傳票都沒出庭,將會│              │⑩108 年1 月15日0 時15分許│  通報單1 份:偵字第4085│                      │
│  │      │              │被通緝」,「該案件│              │  提領2 萬元              │  號卷第116 、117 、124 │                      │
│  │      ├───────┤不可能重新調查,若├───────┼─────────────┤  頁                    │                      │
│  │      │葉明憶之華南商│要證明與名下銀行無│108 年1 月14日│⒈新竹縣○○鄉○○街00號之│⒏江琴玉手機翻拍照片14張│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關,需要申請法院資│11時41分許,匯│  全家便利超商自動櫃員機  │  :偵字第4085號卷第125 │                      │
│  │      │公司帳號008-62│金財產公證」云云,│款25萬元至左列│①108 年1 月14日13時15分許│  至131頁               │                      │
│  │      │0000000000號帳│並提供銀行帳號要求│帳戶          │  提領2 萬5 元            │⒐葉明憶之第一銀行回覆存│                      │
│  │      │戶            │匯款之詐騙手法,致│              │②108 年1 月14日13時16分許│  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                      │
│  │      │              │使江琴玉陷於錯誤,│              │  提領2 萬5 元            │  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而以網路轉帳方式匯│              │③108 年1 月14日13時17分許│  交易明細表1 份:偵字第│                      │
│  │      │              │款至左列帳戶。    │              │  提領2 萬5 元            │  4085號卷第135、136頁  │                      │
│  │      │              │                  │              │④108 年1 月14日13時17分許│⒑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 年│                      │
│  │      │              │                  │              │  提領2 萬5 元            │  12月12日一總營集字第14│                      │
│  │      │              │                  │              │⑤108 年1 月14日13時18分許│  6691號函暨葉明憶帳號23│                      │
│  │      │              │                  │              │  提領2 萬5 元            │  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存│                      │
│  │      │              │                  │              │                          │  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 │                      │
│  │      │              │                  │              │⒉新竹縣湖口鄉中正路1 段10│  份:金訴字卷一第205 至│                      │
│  │      │              │                  │              │  2 號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  208 頁                │                      │
│  │      │              │                  │              │⑥108 年1 月15日0 時18分許│⒒葉明憶之華南商業銀行客│                      │
│  │      │              │                  │              │  提領2 萬5 元            │  戶資料整合查詢及帳號62│                      │
│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
│  │      │              │                  │              │⒊新竹縣湖口鄉中正路1 段82│  細表1 份:偵字第4085號│                      │
│  │      │              │                  │              │  號之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  │  卷第133 、134 頁      │                      │
│  │      │              │                  │              │⑦108 年1 月15日0 時20分許│⒓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                  │              │  提領2 萬5 元            │  司108 年12月19日營清字│                      │
│  │      │              │                  │              │⑧108 年1 月15日0 時20分許│  第0000000000號函暨葉明│                      │
│  │      │              │                  │              │  提領2 萬5 元            │  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                          │  戶交易明細表1 份:金訴│                      │
│  │      │              │                  │              │⒋新竹縣湖口鄉中正路1 段76│  字卷一第271 至275 頁  │                      │
│  │      │              │                  │              │  號之臺灣企銀自動櫃員機  │⒔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                      │
│  │      │              │                  │              │⑨108 年1 月15日0 時21分許│  局警員吳學瑜108 年3 月│                      │
│  │      │              │                  │              │  提領2 萬5 元            │  30日職務報告1 份:偵字│                      │
│  │      │              │                  │              │⑩108 年1 月15日0 時22分許│  第4085號卷第12頁      │                      │
│  │      │              │                  │              │  提領2 萬5 元            │⒕提領監視器照片20張:偵│                      │
│  │      │              │                  │              │                          │  字第4085號卷第27、28、│                      │
│  │      │              │                  │              │                          │  38、39、40頁          │                      │
├─┼───┼───────┼─────────┼───────┼─────────────┼────────────┼───────────┤
│3 │告訴人│林長興之高雄銀│108 年1 月14日10時│108 年1 月14日│⒈新竹縣新豐鄉建興路1 段32│⒈證人即告訴人李金鳳    │顏冠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李金鳳│行股份有限公司│許,該詐欺集團某成│10時30分許,匯│  號之全家便利超商自動櫃員│  0000000 (1055)警詢:│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帳號000-000000│員冒充李金鳳之子致│款15萬元至左列│  機                      │  偵字第4085號卷第138 、│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
│  │      │559875號帳戶  │電李金鳳,向李金鳳│帳戶          │①108 年1 月14日13時33分許│  139 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
│  │      │              │佯稱:「欠朋友錢,│              │  提領2 萬5 元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急需用錢,要匯款」│              │②108 年1 月14日13時34分許│  紀錄表1 份:偵字第4085│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云云之詐騙手法,並│              │  提領2 萬5 元            │  號卷第137 頁          │徵其價額。            │
│  │      │              │提供左列帳戶供匯款│              │③108 年1 月14日13時34分許│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                      │
│  │      │              │,致使李金鳳陷於錯│              │  提領2 萬5 元            │  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誤,而持其夫湯慶國│              │④108 年1 月14日13時35分許│  件報案三聯單1 份:偵字│                      │
│  │      │              │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              │  提領2 萬5 元            │  第4085號卷第140 頁    │                      │
│  │      │              │00000000000000號存│              │⑤108 年1 月14日13時36分許│⒋湯慶國之彰化銀行存摺封│                      │
│  │      │              │簿提領現金後,以臨│              │  提領2 萬5 元            │  面封底及內頁影本、彰化│                      │
│  │      │              │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左│              │                          │  銀行匯款回條聯各1 份:│                      │
│  │      │              │列帳戶。          │              │⒉新竹縣湖口鄉中正路1 段10│  偵字第4085號卷第142 、│                      │
│  │      │              │                  │              │  4 號之OK便利超商自動櫃員│  143 頁                │                      │
│  │      │              │                  │              │  機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                      │
│  │      │              │                  │              │⑥108 年1 月15日0 時34分許│  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      │              │                  │              │  提領2 萬5 元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 │                      │
│  │      │              │                  │              │⑦108 年1 月15日0 時35分許│  份:偵字第4085號卷第14│                      │
│  │      │              │                  │              │  提領2 萬5 元            │  5 頁                  │                      │
│  │      │              │                  │              │⑧108 年1 月15日0 時36分許│⒍林長興之高雄銀行帳號22│                      │
│  │      │              │                  │              │  提領1 萬5 元            │  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性│                      │
│  │      │              │                  │              │                          │  存款交易明細表1 份:偵│                      │
│  │      │              │                  │              │                          │  字第4085號卷第147 頁  │                      │
│  │      │              │                  │              │                          │⒎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                      │
│  │      │              │                  │              │                          │  衙分行108 年12月18日高│                      │
│  │      │              │                  │              │                          │  銀草密字第1080000098號│                      │
│  │      │              │                  │              │                          │  函暨林長興帳號00000000│                      │
│  │      │              │                  │              │                          │  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  表1 份:金訴字卷一第26│                      │
│  │      │              │                  │              │                          │  3 至265 頁            │                      │
│  │      │              │                  │              │                          │⒏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                      │
│  │      │              │                  │              │                          │  局警員吳學瑜108 年3 月│                      │
│  │      │              │                  │              │                          │  30日職務報告1 份:偵字│                      │
│  │      │              │                  │              │                          │  第4085號卷第12頁      │                      │
│  │      │              │                  │              │                          │⒐提領監視器照片8 張:偵│                      │
│  │      │              │                  │              │                          │  字第4085號卷第29、30、│                      │
│  │      │              │                  │              │                          │  40頁                  │                      │
├─┼───┼───────┼─────────┼───────┼─────────────┼────────────┼───────────┤
│4 │告訴人│林晏卉之渣打商│108 年1 月10日13時│108 年1 月14日│⒈新竹縣○○鄉○○路000 號│⒈證人即告訴人許瑞媛    │顏冠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許瑞媛│業銀行股份有限│10分許、108 年1 月│13時32分許,匯│  之全聯超市自動櫃員機    │  0000000 (1520)警詢:│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公司帳號052-00│14日11時40分許,該│款18萬6,000 元│①108 年1 月14日13時58分許│  偵字第4085號卷第149 至│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
│  │      │000000000000號│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至左列帳戶    │  提領2 萬5 元            │  151 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
│  │      │帳戶          │許瑞媛友人之蔡碧娥│              │②108 年1 月14日13時59分許│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零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致電許瑞媛,向許瑞│              │  提領2 萬5 元            │  專線紀錄表1 份:偵字第│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媛佯稱:「我感冒換│              │③108 年1 月14日13時59分許│  4085號卷第148 頁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新手機」、「買外幣│              │  提領2 萬5 元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                      │
│  │      │              │錢還沒下來,要借18│              │④108 年1 月14日14時許    │  局中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萬6000元匯給林晏卉│              │  提領2 萬5 元            │  件報案三聯單1 份:偵字│                      │
│  │      │              │,這週四就會還錢」│              │                          │  第4085號卷第152 頁    │                      │
│  │      │              │云云之詐騙手法,並│              │⒉新竹縣新豐鄉建興路1 段32│⒋許瑞媛之渣打銀行帳號02│                      │
│  │      │              │提供左列帳戶供匯款│              │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自動櫃員│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
│  │      │              │,致使許瑞媛陷於錯│              │  機                      │  封面封底及內頁影本1 份│                      │
│  │      │              │誤,以臨櫃匯款方式│              │⑤108 年1 月14日14時3 分許│  :偵字第4085號卷第153 │                      │
│  │      │              │匯款至左列帳戶。  │              │  提領2 萬5 元            │  、154頁               │                      │
│  │      │              │                  │              │⑥108 年1 月14日14時3 分許│⒌轉帳交易明細1 份:偵字│                      │
│  │      │              │                  │              │  提領2 萬5 元            │  第4085號卷第155 頁    │                      │
│  │      │              │                  │              │⑦108 年1 月14日14時9 分許│⒍許瑞媛之手機截圖影本1 │                      │
│  │      │              │                  │              │  提領2 萬5 元            │  份:偵字第4085號卷第15│                      │
│  │      │              │                  │              │⑧108 年1 月14日14時9 分許│  6 頁                  │                      │
│  │      │              │                  │              │  提領2 萬5 元            │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                      │
│  │      │              │                  │              │⑨108 年1 月14日14時10分許│  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      │              │                  │              │  提領2 萬5 元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 │                      │
│  │      │              │                  │              │                          │  份:偵字第4085號卷第15│                      │
│  │      │              │                  │              │⒊新竹縣○○鄉○○街00號之│  7 頁                  │                      │
│  │      │              │                  │              │  中華郵政公司山崎郵局自動│⒏林晏卉之渣打銀行帳號05│                      │
│  │      │              │                  │              │  櫃員機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⑩108 年1 月14日14時29分許│  交易明細1 份:偵字第40│                      │
│  │      │              │                  │              │  提領5,005 元            │  85號卷第158 頁        │                      │
│  │      │              │                  │              │                          │⒐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8 年12月13日渣│                      │
│  │      │              │                  │              │                          │  打商銀字第1080033083號│                      │
│  │      │              │                  │              │                          │  函暨林晏卉帳號000-0000│                      │
│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
│  │      │              │                  │              │                          │  細1 份:金訴字卷一第21│                      │
│  │      │              │                  │              │                          │  3 至215 頁            │                      │
│  │      │              │                  │              │                          │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                      │
│  │      │              │                  │              │                          │  局警員吳學瑜108 年3 月│                      │
│  │      │              │                  │              │                          │  30日職務報告1 份:偵字│                      │
│  │      │              │                  │              │                          │  第4085號卷第12頁      │                      │
│  │      │              │                  │              │                          │⒒提領監視器照片10張:偵│                      │
│  │      │              │                  │              │                          │  字第4085號卷第30、31頁│                      │
├─┼───┼───────┼─────────┼───────┼─────────────┼────────────┼───────────┤
│5 │告訴人│李伍梅之玉山商│108 年1 月12日、14│108 年1 月14日│新竹縣○○鄉○○街00號之中│⒈證人即告訴人李進福    │顏冠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李進福│業銀行股份有限│日中午某時許,該詐│15時35分許,匯│華郵政公司山崎郵局自動櫃員│  0000000 (1300)警詢:│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公司帳號808-11│欺集團某成員冒充李│款35萬元至左列│機                        │  偵字第4085號卷第160 、│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
│  │      │00000000000 號│進福友人顏立泰致電│帳戶          │①108 年1 月14日15時35分許│  161 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
│  │      │帳戶          │李進福,向李進福佯│              │  提領2 萬5 元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稱:「行動電話掉到│              │②108 年1 月14日15時36分許│  專線紀錄表1 份:偵字第│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馬桶壞掉,換新手機│              │  提領2 萬5 元            │  4085號卷第159 頁      │徵其價額。            │
│  │      │              │」、「向代書借票據│              │③108 年1 月14日15時37分許│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                      │
│  │      │              │,今天到期,請先借│              │  提領2 萬5 元            │  局同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錢周轉」云云之詐騙│              │④108 年1 月14日15時38分許│  件報案三聯單1份:偵字 │                      │
│  │      │              │手法,並提供左列帳│              │  提領2 萬5 元            │  第4085號卷第162 頁    │                      │
│  │      │              │戶供匯款,致使李進│              │⑤108 年1 月14日15時39分許│⒋李進福之新光銀行國內匯│                      │
│  │      │              │福陷於錯誤,以臨櫃│              │  提領2 萬5 元            │  款申請書1 份:偵字第40│                      │
│  │      │              │匯款方式匯款至左列│              │⑥108 年1 月14日15時40分許│  85號卷第163 頁        │                      │
│  │      │              │帳戶。            │              │  提領2 萬5 元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                      │
│  │      │              │                  │              │⑦108 年1 月14日15時42分許│  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      │              │                  │              │  提領2 萬5 元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 │                      │
│  │      │              │                  │              │⑧108 年1 月14日15時43分許│  份:偵字第4085號卷第16│                      │
│  │      │              │                  │              │  提領1 萬5 元            │  5 頁                  │                      │
│  │      │              │                  │              │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誤載│⒍李伍梅之玉山銀行帳號80│                      │
│  │      │              │                  │              │  提領2 萬5 元,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1 份:偵字第40│                      │
│  │      │              │                  │              │                          │  85號卷第166 頁        │                      │
│  │      │              │                  │              │                          │⒎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 │                      │
│  │      │              │                  │              │                          │  年12月17日玉山個(集中│                      │
│  │      │              │                  │              │                          │  )字第1080147459號函暨│                      │
│  │      │              │                  │              │                          │  李伍梅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  43108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
│  │      │              │                  │              │                          │  :金訴字卷一第187 至18│                      │
│  │      │              │                  │              │                          │  9 頁                  │                      │
│  │      │              │                  │              │                          │⒏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                      │
│  │      │              │                  │              │                          │  局警員吳學瑜108 年3 月│                      │
│  │      │              │                  │              │                          │  30日職務報告1 份:偵字│                      │
│  │      │              │                  │              │                          │  第4085號卷第12頁      │                      │
│  │      │              │                  │              │                          │⒐提領監視器照片8 張:偵│                      │
│  │      │              │                  │              │                          │  字第4085號卷第32、33頁│                      │
├─┼───┼───────┼─────────┼───────┼─────────────┼────────────┼───────────┤
│6 │被害人│顏家惠之國泰世│108 年1 月14日某時│①108 年1 月14│新竹縣○○鄉○○路0 段00號│⒈證人即被害人張凱竣    │顏冠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張凱竣│華商業銀行股份│許,該詐欺集團某成│  日21時18分許│之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108 │  0000000 (2338)警詢:│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有限公司帳號01│員冒充購物平台人員│  ,匯款6,123 │年1 月14日21時44分許,提領│  偵字第4085號卷第169、1│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
│  │      │0-000000000000│致電張凱竣,佯稱張│  元至左列帳戶│1 萬1,000 元              │  70頁、金訴字卷一第469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肆│
│  │      │號帳戶        │凱竣之前訂單因設定│②108 年1 月14│                          │  至473頁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錯誤多請款3 筆費用│  日21時22分許│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要協助取消扣款,│  ,匯款4,123 │                          │  專線紀錄表1 份:偵字第│,追徵其價額。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元至左列帳戶│                          │  4085號卷第167、168頁  │                      │
│  │      │              │之詐騙手法,致使張│              │                          │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                      │
│  │      │              │凱竣陷於錯誤,以自│              │                          │  厝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動櫃員機匯款至左列│              │                          │  案三聯單1 份:偵字第40│                      │
│  │      │              │帳戶。            │              │                          │  85號卷第171 頁        │                      │
│  │      │              │                  │              │                          │⒋張凱竣之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  明細表2 份:偵字第4085│                      │
│  │      │              │                  │              │                          │  號卷第172 頁          │                      │
│  │      │              │                  │              │                          │⒌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                      │
│  │      │              │                  │              │                          │  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 份:│                      │
│  │      │              │                  │              │                          │  偵字第4085號卷第173 頁│                      │
│  │      │              │                  │              │                          │⒍顏家惠之國泰世華銀行帳│                      │
│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表1 份:偵│                      │
│  │      │              │                  │              │                          │  字第4085號卷第174至176│                      │
│  │      │              │                  │              │                          │  頁                    │                      │
│  │      │              │                  │              │                          │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                      │
│  │      │              │                  │              │                          │  業管理部108 年12月12日│                      │
│  │      │              │                  │              │                          │  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17│                      │
│  │      │              │                  │              │                          │  7735號函暨顏家惠帳號01│                      │
│  │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
│  │      │              │                  │              │                          │  易明細表1 份:金訴字卷│                      │
│  │      │              │                  │              │                          │  一第231 至237 頁      │                      │
│  │      │              │                  │              │                          │⒏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                      │
│  │      │              │                  │              │                          │  局警員吳學瑜108 年3 月│                      │
│  │      │              │                  │              │                          │  30日職務報告1 份:偵字│                      │
│  │      │              │                  │              │                          │  第4085號卷第12頁      │                      │
│  │      │              │                  │              │                          │⒐提領監視器照片1 張:偵│                      │
│  │      │              │                  │              │                          │  字第4085號卷第3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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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告訴人│顏家惠之國泰世│108 年1 月14日18時│①108 年1 月14│⒈新竹縣○○鄉○○路00號之│⒈證人即告訴人江宜君    │顏冠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江宜君│華商業銀行股份│50分許,該詐欺集團│  日19時48分許│  7-11 便利超商自動櫃員機 │  0000000 (1250)警詢:│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有限公司帳號01│某成員冒充歐漾公司│  ,匯款2 萬9,│①108 年1 月14日19時57分許│  偵字第4085號卷第179 至│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
│  │      │0-000000000000│客服人員致電江宜君│  985 元至左列│  提領2 萬元              │  181 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
│  │      │號帳戶        │,佯稱:之前訂單因│  帳戶        │②108 年1 月14日19時59分許│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作業疏失,每月均會│②108 年1 月14│  提領9,000 元            │  紀錄表1 份:偵字第4085│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自動扣款,要向玉山│  日20時23分許│                          │  號卷第177、178頁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銀行客服中心人員解│  ,匯款3 萬元│                          │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溝│                      │
│  │      │              │除設定,再由冒充玉│  至左列帳戶  │⒉新竹縣湖口鄉中山路2 段15│  埧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山銀行客服人員成員│③108 年1 月14│  4 、156 、158 號之OK便利│  案三聯單1份:偵字第408│                      │
│  │      │              │佯稱:要到自動櫃員│  日20時37分許│  超商自動櫃員機          │  5號卷第182 頁         │                      │
│  │      │              │機操作解除設定云云│  ,匯款3 萬元│③108 年1 月14日20時36分許│⒋江宜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之詐騙手法,致使江│  至左列帳戶  │  提領2 萬元              │  明細表3 份:偵字第4085│                      │
│  │      │              │宜君陷於錯誤,以自│              │④108 年1 月14日20時36分許│  號卷第183、184頁      │                      │
│  │      │              │動櫃員機匯款至左列│              │  提領1 萬元              │⒌顏家惠之國泰世華銀行帳│                      │
│  │      │              │帳戶。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                          │  戶交易明細表1 份:偵字│                      │
│  │      │              │                  │              │⒊新竹縣湖口鄉中正路1 段10│  第4085號卷第189 至191 │                      │
│  │      │              │                  │              │  2 號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  頁                    │                      │
│  │      │              │                  │              │⑤108 年1 月14日20時51分許│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                      │
│  │      │              │                  │              │  提領2 萬元              │  業管理部108 年12月12日│                      │
│  │      │              │                  │              │⑥108 年1 月14日20時51分許│  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17│                      │
│  │      │              │                  │              │  提領1 萬元              │  7735號函暨顏家惠帳號01│                      │
│  │      │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                          │  交易明細表1份:金訴字 │                      │
│  │      │              │                  │              │                          │  卷一第231至237 頁     │                      │
│  │      │              │                  │              │                          │⒎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                      │
│  │      │              │                  │              │                          │  局警員吳學瑜108 年3 月│                      │
│  │      │              │                  │              │                          │  30日職務報告1 份:偵字│                      │
│  │      │              │                  │              │                          │  第4085號卷第12頁      │                      │
│  │      │              │                  │              │                          │⒏提領監視器照片6 張:偵│                      │
│  │      │              │                  │              │                          │  字第4085號卷第36、37頁│                      │
├─┼───┼───────┼─────────┼───────┼─────────────┼────────────┼───────────┤
│8 │告訴人│蔡誼真之中華郵│108 年1 月14日20時│①108 年1 月14│新竹縣○○鄉○○路00號之中│⒈證人即告訴人徐雅萍    │顏冠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徐雅萍│政公司帳號700-│26分許,該詐欺集團│  日21時2 分許│華郵政公司湖口郵局自動櫃員│  0000000 (2100)警詢:│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00000000000000│某成員冒充玉山銀行│  ,匯款2 萬9,│機                        │  偵字第4085號卷第194 至│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
│  │      │號帳戶        │客服人員致電徐雅萍│  999 元至左列│①108 年1 月14日21時21分許│  196 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
│  │      │(起訴書附表二│,佯稱:之前於金安│  帳戶        │  提領6 萬元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
│  │      │編號9 誤載為黃│德森網站重複購物,│②108 年1 月14│②108 年1 月14日21時26分許│  專線紀錄表2份:偵字第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琮斌土地銀行帳│為避免重複扣款及取│  日21時7 分許│  提領3 萬元              │  4085號卷第192 、193 頁│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號000000000000│消交易,要至自動櫃│  ,匯款2 萬9,│                          │  、偵字第11736第293 頁 │                      │
│  │      │389 號帳戶,應│員機操作云云,再以│  999 元至左列│                          │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                      │
│  │      │予更正)      │:操作錯誤,要將存│  帳戶        │                          │  局湖鏡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款轉至左列帳戶云云│③108 年1 月14│                          │  件報案三聯單1份:偵字 │                      │
│  │      │              │之詐騙手法,致使徐│  日21時21分許│                          │  第4085號卷第197 頁    │                      │
│  │      │              │雅萍陷於錯誤,以自│  ,匯款2 萬9,│                          │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                      │
│  │      │              │動櫃員機匯款至左列│  985 元至左列│                          │  局湖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      │              │帳戶。            │  帳戶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 │                      │
│  │      ├───────┤                  ├───────┼─────────────┤  份:偵字第4085號卷第20│                      │
│  │      │邱晟宸之中國信│                  │①108 年1 月15│臺中市○○區○○路000 號彰│  1、204 頁             │                      │
│  │      │託商業銀行帳號│                  │  日17時27分許│化銀行清水分行自動櫃員機  │⒌蔡誼真之中華郵政帳號70│                      │
│  │      │000-0000000000│                  │  ,匯款2 萬9,│①108 年1 月15日17時48分許│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2號帳戶      │                  │  999 元至左列│  提領2 萬元              │  交易明細表1 份:偵字第│                      │
│  │      │              │                  │  帳戶        │②108 年1 月15日17時49分許│  4085號卷第205至208頁  │                      │
│  │      │              │                  │②108 年1 月15│  提領2 萬元              │⒍蔡誼真之中華郵政帳號70│                      │
│  │      │              │                  │  日17時43分許│③108 年1 月15日17時49分許│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匯款3 萬元│  提領2 萬元              │  個資檢視1 份:偵字第11│                      │
│  │      │              │                  │  至左列帳戶  │                          │  736 號卷第251 頁      │                      │
│  │      │              │                  │              │                          │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2 份:偵字第11736 號卷│                      │
│  │      │              │                  │              │                          │  第263、269 頁         │                      │
│  │      │              │                  │              │                          │⒏徐雅萍之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  明細表5 份:偵字第1173│                      │
│  │      │              │                  │              │                          │  6 號卷第271 、279 頁  │                      │
│  │      │              │                  │              │                          │⒐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                      │
│  │      │              │                  │              │                          │  局湖鏡派出所陳報單1 份│                      │
│  │      │              │                  │              │                          │  :偵字第11736 號卷第28│                      │
│  │      │              │                  │              │                          │  7 頁                  │                      │
│  │      │              │                  │              │                          │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                      │
│  │      │              │                  │              │                          │  局湖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  │      │              │                  │              │                          │  件紀錄表1 份:偵字第11│                      │
│  │      │              │                  │              │                          │  736 號卷第289 頁      │                      │
│  │      │              │                  │              │                          │⒒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                      │
│  │      │              │                  │              │                          │  8 年12月13日儲字第1080│                      │
│  │      │              │                  │              │                          │  000000號函暨蔡誼真帳號│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                      │
│  │      │              │                  │              │                          │  戶歷史交易清單1 份:金│                      │
│  │      │              │                  │              │                          │  訴字卷一第243 、247頁 │                      │
│  │      │              │                  │              │                          │⒓邱晟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                      │
│  │      │              │                  │              │                          │  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  交易明細表1 份:偵字第│                      │
│  │      │              │                  │              │                          │  11736 號卷第93頁      │                      │
│  │      │              │                  │              │                          │⒔邱晟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                      │
│  │      │              │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個資檢視1份:偵字第117│                      │
│  │      │              │                  │              │                          │  36號卷第253至255頁    │                      │
│  │      │              │                  │              │                          │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108 年7 月10日中│                      │
│  │      │              │                  │              │                          │  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                      │
│  │      │              │                  │              │                          │  6 號函暨邱晟宸帳號808-│                      │
│  │      │              │                  │              │                          │  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基│                      │
│  │      │              │                  │              │                          │  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自│                      │
│  │      │              │                  │              │                          │  動化交易LOG 資料1 份:│                      │
│  │      │              │                  │              │                          │  偵字第11736 號卷第383 │                      │
│  │      │              │                  │              │                          │  至389 頁              │                      │
│  │      │              │                  │              │                          │⒖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                      │
│  │      │              │                  │              │                          │  局警員吳學瑜108 年3 月│                      │
│  │      │              │                  │              │                          │  30日職務報告1 份:偵字│                      │
│  │      │              │                  │              │                          │  第4085號卷第12頁      │                      │
│  │      │              │                  │              │                          │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                      │
│  │      │              │                  │              │                          │  局清水派出所警員楊政哲│                      │
│  │      │              │                  │              │                          │  108 年4 月17日偵辦刑案│                      │
│  │      │              │                  │              │                          │  職務報告暨車手提領時間│                      │
│  │      │              │                  │              │                          │  、被害人一覽表1 份:偵│                      │
│  │      │              │                  │              │                          │  字第11736 號卷第23至31│                      │
│  │      │              │                  │              │                          │  頁                    │                      │
│  │      │              │                  │              │                          │⒘提領監視器照片4 張:偵│                      │
│  │      │              │                  │              │                          │  字第4085號卷第38頁、偵│                      │
│  │      │              │                  │              │                          │  字第11736 號卷第6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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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告訴人│林軒語之元大商│108 年1 月12日15時│108 年1 月14日│新竹縣湖口鄉中正路1 段102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麗華    │顏冠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林麗華│業銀行股份有限│18分許、108 年1 月│15時35分許,匯│號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  │  0000000 (1235)警詢:│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公司帳號806002│14日13時56分許,該│款20萬元至左列│108 年1 月15日0 時31分許,│  偵字第4085號卷第211 至│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
│  │      │0000000000000 │詐欺集團某成員冒充│帳戶          │提領2 萬元                │  213 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
│  │      │號帳戶        │林麗華友人侯秀鈴致│              │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電林麗華,向林麗華│              │                          │  專線紀錄表1 份:偵字第│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佯稱急需用錢云云之│              │                          │  4085號卷第209 、210頁 │徵其價額。            │
│  │      │              │詐騙手法,並提供左│              │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                      │
│  │      │              │列帳戶供匯款,致使│              │                          │  局厚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              │林麗華陷於錯誤,以│              │                          │  件報案三聯單1份:偵字 │                      │
│  │      │              │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              │                          │  第4085號卷第214 頁    │                      │
│  │      │              │左列帳戶。        │              │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1 份:偵字第4085號卷第│                      │
│  │      │              │                  │              │                          │  217、218頁            │                      │
│  │      │              │                  │              │                          │⒌林軒語之元大銀行帳號80│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              │                          │  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 份│                      │
│  │      │              │                  │              │                          │  :偵字第4085號卷第220 │                      │
│  │      │              │                  │              │                          │  頁                    │                      │
│  │      │              │                  │              │                          │⒍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108 年12月18日元銀字│                      │
│  │      │              │                  │              │                          │  第0000000000 號函暨林 │                      │
│  │      │              │                  │              │                          │  軒語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02177號 帳戶客戶往來交│                      │
│  │      │              │                  │              │                          │  易明細1 份:金訴字卷一│                      │
│  │      │              │                  │              │                          │  第255 至257 頁        │                      │
│  │      │              │                  │              │                          │⒎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                      │
│  │      │              │                  │              │                          │  局警員吳學瑜108 年3 月│                      │
│  │      │              │                  │              │                          │  30日職務報告1 份:偵字│                      │
│  │      │              │                  │              │                          │  第4085號卷第12頁      │                      │
│  │      │              │                  │              │                          │⒏提領監視器照片1 張: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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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1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