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9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9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峻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84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竹簡字第111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曾峻緯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下午3時許,在告訴人謝坤展位於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之租屋處前,因故與謝坤展發生口角,其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謝坤展,復撥打電話聯繫共犯楊喬任到場,接續與楊喬任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曾峻緯徒手、楊喬任持甩棍1支(未扣案)毆打謝坤展,致謝坤展受有左膝撕裂傷(約1.5公分)及臉部、背部、左手臂、左足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案已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