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6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6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學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學尚為址設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順進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進公司)員工,平日負責駕堆高機裝卸貨物,於民國108年10月3日9時20分許,適有黃哲彬載運貨物送至順進公司,由呂學尚負責卸貨,本應注意不得任意操作堆高機牙叉以避免壓傷他人,而依當時情形俱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黃哲彬尚在移動枕木,旋放下堆高機牙叉,致其上鋼板貨物傾倒而壓及黃哲彬,致黃哲彬受有右手第一指手指壓砸傷併截肢及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哲彬告訴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