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4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34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學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307、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學誠自民國壹佰零玖年陸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呂學誠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適用情形,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0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復經本院准予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自109年6月10日起借提執行該有期徒刑(109年度執助字第410號)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稽。是本案被告於該日起因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且本件業已辯論終結而於109年5月27日宣示判決,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