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簡附民字第9號
- 原告
- 黃驥軒
- 原告
- 黃瑀涵
- 原告
- 黃偉忠
- 原告
- 黃慧瑩
- 被告
- 黃偉恭
上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首行末二字「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首行末二字「判決」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