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國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國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國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1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1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苗栗地院107 年度苗簡字第936 號【2 罪】,編號2 :苗栗地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60號,編號3 :苗栗地院107 年度訴字第365 號【3 罪】,編號4 :苗栗地院107 年度訴字第394 號【3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編號5 、6: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09 號【2 罪】),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71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