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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7號

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黃美盈蔡玉琪林涵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判字第7號

聲請人
告訴人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曉星
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被告
潘欽

      葉宗洸

      許文勝

      白寶實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7日以108 年度上聲議字第540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1944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 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前段、第258條前段、第258條之 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被告潘欽、葉宗洸、許文勝、白寶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同法第92條第1 項罪嫌為由提出告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11944 號為不起訴處分,嗣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8 年12月17日以108 年度上聲議字第540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茲該處分書於108 年12月30日補充送達於聲請人之受僱人,而聲請人於109 年1 月8 日即委任代理人黃慧婷律師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業據本院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1944 號卷宗所檢附之送達回證核閱無誤,復有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暨刑事委任書狀各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交付審判,合於首揭法律規定。

三、本件告訴意旨略以:被告潘欽、葉宗洸、許文勝、白寶實均係址設於新竹市○○路○段000 號之國立清華大學(下稱清大)研究員,緣清大分別於104 年6 月26日、105 年1 月13日及同年12月1 日連續3 年得標聲請人即告訴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04 年6 月1 日公開招標之「核能技術及後端處置之安全強化研究委託研究計畫勞務採購案」(下稱甲案)、「核能安全及前瞻計畫之強化技術委託研究計畫勞務採購案」(下稱乙案)及「核能技術及安全分析之強化研究委託研究計畫勞務採購案」(下稱丙案)等3 採購案,被告等人經清大指派負責主持並撰寫上開計畫期末報告書,渠等並按照上開採購案勞務契約內容於104 年度(提交時間為105 年7 月)、105 年度(提交時間為105 年12月)、106 年度(提交時間為106 年12月)均提交期末結案報告共3 份供聲請人驗收完畢。詎被告等人均明知上開期末報告依勞務契約係告訴人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言著作,非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改作,竟共同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聯絡,於105 年3 月10日至105 年12月31日丙案契約履行期間不詳時日抄襲如附表一所示甲案期末報告之內容,製作乙案期末報告提交於告訴人;復於106 年1 月26日至同年12月31日丙案契約履行期間不詳時日抄襲如附表二所示乙案期末報告之內容,製作丙案期末報告提交於聲請人,嗣聲請人因107 年5 月10日接受立法委員質詢時,遭委員質疑上開報告書有雷同等情事,聲請人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4 人共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第1 項擅自改作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四、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再議駁回處分書認被告等人屬合理使用,然㈠被告等人均獲鉅額利益及抄襲前年度報告為履約已獲得契約價金,自屬營利使用且具有商業目的,檢察機關率爾認定為非營利使用,實屬有誤;㈡被告等人所利用質量佔整個著作比例甚多,檢察機關略而不論,遽認抄襲比例不高;㈢甲乙丙各年度期末報告展現出針對不同技術進行評估、研究並且開發之過程,本身屬創作性極高並且逾越事實性內容之著作,應給予較高之保護,被告等人於撰寫期末報告時部分內容係以逐字複製貼上之方式重製,於仍有創作空間之情形下欠缺自己創作之部分,難認可主張合理使用。

五、經查:本件聲請人原告訴意旨,業據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詳予偵查,並以前述不起訴處分書論述其理由甚詳,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聲請人再議之聲請。今聲請人仍執前揭指述,認被告等人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罪嫌,本院依職權調閱新竹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1944 號偵查卷,除引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所載之理由而不再贅述,另就聲請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應予駁回之理由,補充說明如下:

㈠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是必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且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者,始享有著作權,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時,應審酌一切相關情狀,就認定著作權侵害的二個要件,即所謂接觸及實質相似為審慎調查審酌,其中實質相似不僅指量之相似,亦兼指質之相似;在判斷語文著作是否抄襲時,宜依重製行為之態樣,就其利用之質量按社會客觀標準分別考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21號刑事判決足資參照。

㈡ 查扣除附表一編號1 至3 、附表二編號1 至3 部分,乙案期末報告遭告訴人指訴涉嫌重製甲案期末報告部分為34頁,比例為3.79%,而丙案期末報告涉嫌重製乙案期末報告部分為47頁,比例為6.75%(見本院卷第14-16 頁),以乙案、丙案期末報告數百頁之篇幅以觀,利用比例非高,況告訴人指稱涉嫌重製之頁數,其中不乏整頁中僅部分內容與前年度期末報告重疊,其餘仍有不同內容、語詞表達之情,尚難認有告訴人指之內容高度重疊;此外,被告潘欽陳稱:「計畫摘要」的部分,學術上有兩種寫法,一種是簡單條列式,一種是針對研究內容詳細敘述,104 年是採取條列式的寫法,聲請人也接受這種寫法,105 、106 年度也才會照著寫。「緣起」部分是根據聲請人招標規範撰寫,各計畫描述部分,內容有研究方法,有些是作程式分析,有些是執行實驗,有些是做電腦程式分析,做實驗的話,會描述實驗過程,有些實驗是用類似的方法,如果是執行程式部分很可能是相同程式,但會描述程式使用的數學模式,程式介紹與公式介紹才會有大量重疊等語(見竹檢他卷第13頁)。被告蔡宗洸則陳稱:核電廠主建有很多不同材料,做材料分析有固定材料分析實驗方法,針對不同材料會使用不同實驗方法,看哪種材料比較好,所以做實驗時敘述實驗方法及步驟時,就會都使用相同的文字,聲請人指出的實驗相同,是因為我們使用的不同材料以一樣的實驗方法去實驗,聲請人指出設備是因為3年來我們使用的設備都相同所以描述都相同等語(見同上他卷第13頁-13 頁背面),被告4 人既分別為3 案計畫主持人,並參與期末報告之撰寫,依照個人寫作習慣,渠等因利用相同程式、實驗、設備會以相類文字描述,實屬情理之常。況3 案計畫主題不同,研究精華、重點應屬有異,縱令有3案期末報告中有附表一、二相同之處,證人王重德偵查中既證稱:我3 年都有當委員,都有實質閱讀期末報告等語(見同上他卷第13背面),如被告4 人高度抄襲使用前年度期末報告精華內容,以至減損研究成果,聲請人當不至於審核通過准予撥款,復綜觀卷證無足認定係該次報告重要部分,基此,由上開質與量相似之分析,實難遽認被告4 人有非法重製侵害他人財產權之情。

㈢ 又依照甲、乙、丙3 案之勞務採購契約書規定,履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由機關取得全部權利及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此有上開勞務採購契約書在卷可參(見新北檢他卷第9-29頁),是3 案著作財產權均屬聲請人所有,被告4人既受清大指派主持3 案計畫並撰寫該3 案之期末報告,固有援用前年度期末報告內容之情,但渠等所撰寫之3 案期末報告著作財產權依照前開契約規定本為聲請人單獨所有,並非被告4 人可另行主張著作財產權,被告4 人在撰寫時有所援用,當無排除限縮聲請人權利,另行主張著作財產權之意圖,在在難認被告有非法重製、改作而侵害他人財產權之故意。至聲請意旨所提及之智慧財產法院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細究該案事實,該案被告係申請個人型研究計畫,而於其研究計畫中非法重製其研究生之碩士論文,與本件3 案同為聲請人之研究計畫,均由聲請人單獨享有著作財產權,而被告4 人並非要另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情況下予以援用迥異,自無從比附援引,特此敘明。

六、綜上情節,綜觀全案證據尚不足資證明被告4 人有何聲請人所指以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本院認尚未達起訴門檻,聲請意旨對於上開處分指摘求予交付審判,非有理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乙案期末報告涉嫌重製部分┌──┬────┬─────┬─────┬───────────────────────┐│編號│重製項目│乙案頁次 │甲案頁次 │重製內容描述 │├──┼────┼─────┼─────┼───────────────────────┤│1 │摘要 │P2-P3 │P1-P2 │四個分項計畫名稱一樣,兩年度摘要架構相似。 │├──┼────┼─────┼─────┼───────────────────────┤│2 │目的 │P6 │P4 │二個研究主軸、四個分項計畫名稱介紹及計畫目標都││ │ │ │ │是一樣,透過相關研究改進提供具體建議,強化核電││ │ │ │ │廠安全及培育核安技術人才,為本案四年延續計畫的││ │ │ │ │總目的。除了總計畫主持人不同,104年葉宗洸教授 ││ │ │ │ │;105年潘欽教授。另因105年研究主題國家政策朝非││ │ │ │ │核家園,部分研究主題回歸輕水式反應器研究。 │├──┼────┼─────┴─────┼───────────────────────┤│3 │緣起 │P6-P8 │P4-P5 │同上述說明。 │├──┼────┼─────┬─────┼───────────────────────┤│4-1 │計畫描述│P10-P12 │P8-P10 │斷然處置策略介紹為相同。 │├──┤ ├─────┼─────┼───────────────────────┤│4-2 │ │P76 │P79 │模擬臺灣921集集地震垂直加速度波描述相同。 │├──┤ ├─────┼─────┼───────────────────────┤│4-3 │ │P102-P106 │P114-P1116│反應器設計基準事故分類及舒緩決策輔助系統簡介相││ │ │ │ │同,其計畫皆是開發自動化肇始事件辨識及舒緩決策││ │ │ │ │之輔助系統。 │├──┤ ├─────┼─────┼───────────────────────┤│4-4 │ │P133-P135 │P132-P134 │反應器水化學分析及組件材料腐蝕行為計畫描述相同││ │ │ │ │。 │├──┤ ├─────┼─────┼───────────────────────┤│4-5 │ │P233-P238 │P231-P235 │用過燃料池冷卻能力安全分析精進執行方法、熱流分││ │ │ │ │析工作及嚴重事故分組介紹相同。 │├──┼────┼─────┼─────┼───────────────────────┤│5 │程式介紹│P17-P18 │P43-P45 │兩年度計畫MAAP分析模式介紹及建立說明相同。 │├──┼────┼─────┼─────┼───────────────────────┤│6-1 │公式介紹│P53-P55、 │P55-57、 │地震波特性及程式介紹相同。 ││ │ │P57-P59 │P59-P60 │ │├──┤ ├─────┼─────┼───────────────────────┤│6-2 │ │P120 │P123 │事故辨識系統之效能驗證公式相同。 │├──┼────┼─────┼─────┼───────────────────────┤│7 │材料介紹│P139-P140 │P139-P141 │組件材料腐蝕行為316L不銹鋼進行慢應變速率拉伸實││ │ │ │ │驗分析描述相同。 │├──┼────┼─────┼─────┼───────────────────────┤│8-1 │設備介紹│P63 │P64 │平行通道雙相環流路尺度效應原理結構尺寸、相似設││ │ │ │ │計相同。 │├──┤ ├─────┼─────┼───────────────────────┤│8-2 │ │P372-P376 │P374-P378 │離子加速器之佈值與升溫系統簡介相同、穿透式電子││ │ │ │ │顯微鏡(TEM)簡介相同。 │└──┴────┴─────┴─────┴───────────────────────┘附表二、丙案期末報告涉嫌重製部分┌──┬────┬─────┬─────┬───────────────────────┐│編號│重製項目│丙案頁次 │乙案頁次 │重製內容描述 │├──┼────┼─────┼─────┼───────────────────────┤│1 │摘要 │P2 │P2 │四個分項計畫名稱一樣。 │├──┼────┼─────┼─────┼───────────────────────┤│2 │目的 │P6 │P6 │四個分項計畫名稱介紹及計畫目標都一樣,透過相關││ │ │ │ │研究改進提供具體建議,強化核電廠安全及培育核安││ │ │ │ │技術人才,為本案四年延續計畫的總目的。研究主題││ │ │ │ │皆為輕水式反應器研究。 │├──┼────┼─────┼─────┼───────────────────────┤│3 │緣起 │P6-P7 │P6-P7 │計畫緣起部分相同。105年及106年總計畫主持人皆為││ │ │ │ │潘欽。 │├──┼────┼─────┼─────┼───────────────────────┤│4-1 │計畫描述│P36 │P53 │地震波特性描述相同。 │├──┤ ├─────┼─────┼───────────────────────┤│4-2 │ │P83 │P102 │輕水式反應器設計基準事故分類及舒緩決策輔助系統││ │ │ │ │簡介相同,其計畫皆是開發自動化肇始事件辨識及舒││ │ │ │ │緩決策之輔助系統。 │├──┤ ├─────┼─────┼───────────────────────┤│4-3 │ │P116-P118 │P132-P133 │輕水式反應器水化學分析及組件材料腐蝕行為計畫描││ │ │ │ │述相同。 │├──┤ ├─────┼─────┼───────────────────────┤│4-4 │ │P129-P130 │P146-P147 │反應器爐槽壓熱震問題之實驗與分析簡介相同。 │├──┤ ├─────┼─────┼───────────────────────┤│4-5 │ │P198-P203 │P219-P224 │圍阻體過濾及排氣系統簡介、國外文獻資料相同。 │├──┤ ├─────┼─────┼───────────────────────┤│4-6 │ │P212-P215 │P233-P238 │用過燃料池冷卻能力安全分析精進計畫流程簡介及 ││ │ │ │ │MELCOR程式介紹相同。 │├──┼────┼─────┼─────┼───────────────────────┤│5-1 │程式介紹│P9-P12 │P14-P17 │TRACE程式介紹皆相同。 │├──┼────┼─────┼─────┼───────────────────────┤│5-2 │ │P13-P20 │P26-P33 │RELAP5程式分析模式建立相同。 │├──┤ ├─────┼─────┼───────────────────────┤│5-3 │ │P25、P30 │P42-P43 │救援案例事件時序表部分相同。 │├──┤ ├─────┼─────┼───────────────────────┤│5-4 │ │P85-P88 │P103-P105 │系統資料庫建置描述相同。 │├──┤ ├─────┼─────┼───────────────────────┤│5-5 │ │P96-P98 │P119-P121 │訓練資料庫建置、辨識系統構件及成效驗證方法描述││ │ │ │ │相同。 │├──┼────┼─────┼─────┼───────────────────────┤│6-1 │公式介紹│P38-P39 │P56-P57 │平行沸騰通道熱流模式公式相同。 │├──┼────┼─────┼─────┼───────────────────────┤│6-2 │ │P42 │P60 │燃料棒熱傳動態公式相同。 │├──┤ ├─────┼─────┼───────────────────────┤│6-3 │ │P43 │P61 │多點中子動態公式相同。 │├──┼────┼─────┼─────┼───────────────────────┤│7 │材料介紹│P121 │P139-P140 │組件材料腐蝕行為316L不銹鋼進行慢應變速率拉伸實││ │ │ │ │驗分析描述相同。 │├──┼────┼─────┼─────┼───────────────────────┤│8-1 │設備介紹│P287-P289 │P372-P375 │離子加速器之佈值與升溫系統簡介相同。 │├──┤ ├─────┼─────┼───────────────────────┤│8-2 │ │P291 │P375-P376 │穿透式電子顯微鏡(TEM)簡介相同。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7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審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