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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簡字第88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健順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侯少卿
被告
蔡志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志豪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捷安特腳踏車壹輛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至第3行應補充為「:::捷安特腳踏車(價值新臺幣3,000元):::」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捷安特腳踏車壹輛,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爰依上開規定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健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781號
  被   告 蔡志豪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苗栗縣○○市○○路00號(苗栗                          ○○○○○○○○○)
            現居新竹市○區○○路0段00號4樓                            403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志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3月8日12時8分
    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旁,趁彭稚婷所有之腳踏車
    未上鎖停放於該處,無人看守之際,徒手竊取該車並騎乘離
    開,嗣彭稚婷發覺遭竊報警處理,並為警調閱監視器錄影,
    採集現場所遺留蘋果西打飲料罐唾液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鑑定結果DNA-STR型別與蔡志豪相符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蔡志豪之自白,(二)被害人彭稚婷之指訴,
    (三)現場監視器錄影及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書、現場勘查紀錄表、蒐證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
    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蔡志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嫌。另被告因上開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檢察官  侯  少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宋  品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88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