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3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佳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佳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佳韋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其中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8、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1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上開各罪之宣告刑分別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足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22日 106年1月8日 106年4月17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52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300號 106年度壢簡字第551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882號 判決日期 106年4月25日 106年7月14日 106年9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300號 106年度壢簡字第551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882號 確定日期 106年6月19日 106年8月7日 106年10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7: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108年10月7日假釋出監)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5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1月26日 106年1月19日 103年間至106年1月20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041、676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88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06年度訴字第537號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509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88號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10日 106年10月31日 107年3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0年度訴字第537號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509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88號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4日 106年11月20日 107年3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7: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108年10月7日假釋出監)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8日 106年4月15日 106年4月17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457、113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3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3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07年度易字第47號 109年度易字第3155號 109年度易字第3155號 判決日期 107年3月13日 110年4月20日 110年4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07年度易字第47號 109年度易字第3155號 109年度易字第3155號 確定日期 107年4月2日 110年5月18日 110年5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7: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108年10月7日假釋出監) 編號8-9: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1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