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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廖素琪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世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世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徐世璋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素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公共危險罪 公共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19日 108年12月14至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862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07號 109年度竹東交簡字第43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7日 109年3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07號 109年度竹東交簡字第4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5月11日 109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49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2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