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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黃美盈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鎮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鎮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鎮峰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蔡鎮峰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10月),及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2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2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加計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1年2月)之總和(計算式:1年10月+1年10月+1年10月+1年2月=6年8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之犯罪類型均為詐欺案件、罪質相似,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美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3日下午2時39時許 107年10月22日至107年11月2日 107年10月25日至107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017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300號等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30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55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2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22號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23日 108年7月23日 108年7月2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55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2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2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11月12日 108年8月16日 108年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110號(108年度執撤緩字第137號、109年度執緝字第816號),刑期自109/8/19至111/4/27(羈押52日)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866號(109年度執緝字第815號),刑期自111/4/28至112/08/09(羈押202日) (編號2至3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29日至107年11月2日 107年10月23日至107年11月2日 107年9月18日至107年9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929號等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929號等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32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759號 108年度訴字第759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34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4日 108年10月4日 109年12月1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759號 108年度訴字第759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3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29日 108年10月29日 109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4號(109年度執緝字第817號),刑期自112/08/10至114/06/09 (編號4至5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45號,刑期自114/06/10至115/08/09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4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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