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金簡字第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沈里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558、10621、10737、10822、12166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2405號、110年度偵字第12711、13778號、111年度偵字第74號、111年度偵字第3728號、111年度偵字第5287號、111年度偵字第6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沈里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為利精簡,案內相關人於初次提及後將適度省略稱謂)
一、犯罪事實:沈里杰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對於將所申辦之金融帳戶資料交由身分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作為詐欺犯罪之工具有所預見,雖尚未達於有意使其發生之程度,惟因需款孔急,仍基於縱使如此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13日下午4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洲際棒球場附近某公園,將其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A帳戶)、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下稱B帳戶)、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C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等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先生」之人,而容任對方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該人所屬詐欺集團即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欺陳薏茹等12人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A、B、C帳戶中,並旋經再行轉出至第二層人頭帳戶(第二層人頭帳戶均由檢警另行偵辦)。嗣經陳薏茹等12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沈里杰於警詢中之供述、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A、B、C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A、B、C帳戶之交易明細。
㈢附表編號1:證人陳薏茹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提出之相關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
㈣附表編號2:證人林立屏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提出之相關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
㈤附表編號3:證人黃凱玲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提出之相關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
㈥附表編號4:證人譚媚尹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提出之相關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
㈦附表編號5:證人黃泓彰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提出之相關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
㈧附表編號6:證人吳永華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提出之相關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
㈨附表編號7:證人陳倩茹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提出之相關匯款紀錄。
㈩附表編號8:證人林玉鎮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提出之相關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附表編號9:證人鄭嘉清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提出之相關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附表編號10:證人邱美惠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提出之相關匯款紀錄。附表編號11:證人傅偉倫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提出之相關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紀錄。附表編號12:證人張育菁於警詢中之證述、其相關報案紀錄及警方通報紀錄、其提出之相關匯款紀錄。
三、法律適用: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行為人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將A、B、C帳戶資料交付詐欺集團使用,雖使該集團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陳薏茹等12人著手施以詐欺取財之行為,使其等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A、B、C帳戶中,而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犯行,惟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陳薏茹等12人施以詐欺之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揆諸前揭說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此單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供詐欺集團為詐欺取財之用,並使陳薏茹等12人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A、B、C帳戶中,使其等均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侵害不同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附表編號6至12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附表編號1至5部分)有前揭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本院擴張審理之。
㈡詐欺集團固以被告帳戶作為收取犯罪所得之用,惟一般而言,於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後,集團成員可收取詐騙款項之管道甚多,包括自人頭帳戶再轉匯入其他帳戶,或由車手臨櫃或至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質言之,詐騙集團使用人頭帳戶供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目的,在於使真正犯罪人得以在取得犯罪所得之過程中隱蔽身分而逃避刑事追訴,並非必然會以造成金流斷點或掩飾、隱匿詐騙款項之來源、去向、所在之方式取得犯罪所得。本案依卷內證據,僅足認定被告主觀上有預見提供本案帳戶會供詐欺犯罪者作為詐欺他人將款項匯入之用,至於贓款入帳後詐欺集團成員究竟會以何種方式取得贓款實際上仍有多種可能性,事實上本案贓款經轉入A、B、C帳戶後,亦均經再行轉出至第二層人頭帳戶,而非由車手逕行提領製造金流斷點,檢察官就此部分亦未指明任何證據方法供本院調查,逕認被告主觀上對此節必然預見係以切斷金流之方式取得犯罪所得,而應評價為洗錢罪之幫助犯,自屬誤會。
㈢又實務上所謂「不另為無罪諭知」之記載,乃係就檢察官起訴之事實範圍,在法律上為一罪關係之前提下,就部分之「事實」加以減縮之意;至若在犯罪事實同一(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之前提下,對此行為所為之法律評價縱有不同,仍非屬犯罪事實一部減縮之範疇。而本院固認被告本案之行為並不成立洗錢罪之幫助犯,然檢察官認被告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均係就被告「提供帳戶」之單一基本社會事實(被告遂行的實行行為)所進行之法律評價,縱本院認檢察官就幫助洗錢罪部分之法律評價有所誤會,已如前述,仍未就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遂行的實行行為)有所減縮,且被告所為仍經本院論罪科刑而非「行為不罰」,則此部分尚與「不另為無罪諭知」無涉。
四、量刑審酌: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與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相適合之事實暨其他一切情狀(含陳薏茹等12人遭詐欺匯入A、B、C帳戶之實際金額甚鉅、被告本案行為之輕忽程度、於偵查中尚知坦承犯罪、無證據證明已因而取得犯罪所得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規定,上開審酌細節並非刑事簡易判決之必要記載事項,爰不另予詳細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子維、沈郁智、許大偉移送併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金額 1 陳薏茹 110年5月24日 暱稱為「李子君」、「zijun」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網路社群及通訊軟體之公眾電子通訊方式,佯稱向被害人介紹投資云云,詐騙被害人將投資款項匯款至「CWG」投資平台所指定之本案A帳戶內,致陳薏茹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日、10萬元 2 林立屏 110年4月23日 暱稱為「入秋的雨」、「空空」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網路交友及通訊軟體之公眾電子通訊方式,佯稱向被害人介紹投資云云,詐騙被害人將投資款項匯款至「SFF」即「中信財富」投資平台所指定之本案A帳戶內,致林立屏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3日、54萬元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10年8月10日) 3 黃凱玲 110年4月29日 自稱「陳森」、暱稱「Mase Chen」、「lc00000000」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網路社群及通訊軟體之公眾電子通訊方式,佯稱向被害人介紹投資比特幣云云,詐騙被害人將投資款項匯款至投資平台所指定之本案A帳戶內,致黃凱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3日、41萬5740元 4 譚媚尹 110年5月8日 暱稱「Bo Yang」、「Yangyibo楊一博」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網路社群及通訊軟體之公眾電子通訊方式,佯稱向被害人介紹投資云云,詐騙被害人將投資款項匯款至「bitFinex」投資平台所指定之本案A帳戶內,致譚媚尹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3日、30萬元 5 黃泓彰 110年3月29日 暱稱為「夕夕」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網路交友及通訊軟體之公眾電子通訊方式,佯稱向被害人介紹投資云云,詐騙被害人將投資款項匯款至投資平台所指定之本案B帳戶內,致黃泓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3日、25萬元 6 吳永華 110年5月26日 暱稱為「思雅」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網路交友及通訊軟體之公眾電子通訊方式,佯稱向被害人介紹投資云云,詐騙被害人將投資款項匯款至投資平台所指定之本案B帳戶內,致吳永華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日至6月3日、 共60萬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均為110年6月2日) 7 陳倩茹 110年5月14日 帳號為「zyh0623」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之公眾電子通訊方式,佯稱向被害人介紹投資比特幣云云,詐騙被害人將投資款項匯款至「杜卡斯貝」線上投資平台所指定之本案A帳戶內,致陳倩茹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3日、155萬元 8 林玉鎮 110年6月1日 暱稱為「婭婷呀」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網路交友及通訊軟體之公眾電子通訊方式,佯稱向被害人介紹國際外匯投資云云,詐騙被害人將投資款項匯款至「匯萊賽」網路投資平台所指定之本案B帳戶內,致林玉鎮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日至6月3日、共12萬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均為110年6月2日) 9 鄭嘉清 110年5月中旬 暱稱為「淑珍」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網路交友及通訊軟體之公眾電子通訊方式,佯稱向被害人介紹投資云云,詐騙被害人將投資款項匯款至「匯萊賽交易中心」網路投資平台所指定之本案B帳戶內,致鄭嘉清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日、3萬元 10 邱美惠 110年5月30日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邱美惠之女兒王美玲撥打電話予邱美惠,佯稱因買房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邱美惠陷於錯誤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C帳戶內。 110年6月1日至6月2日、共計275萬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均為110年6月1日) 11 傅偉倫 110年6月初 暱稱為「佳雯」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網路交友及通訊軟體之公眾電子通訊方式,佯稱向被害人介紹投資云云,詐騙被害人將投資款項匯款至「匯萊賽」投資網站所指定之本案B帳戶內,致傅偉倫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3日、3萬元 12 張育菁 110年5月中旬起 暱稱為「成宇」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網路交友及通訊軟體之公眾電子通訊方式,佯稱向被害人介紹投資云云,詐騙被害人將投資款項匯款至「bitFinex」投資平台所指定之本案A帳戶內,致張育菁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日、5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