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 原告
- 李昕龍
- 被告
- 楊上昀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附字第3號、109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雖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就本案未經起訴,且現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於被告未經起訴或提起自訴,未有刑事訴訟繫屬法院前,即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