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7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LE THANH CHUNG(中文姓名:黎青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論罪科刑欄(一)原記載「刑法第276條第1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原記載「刑法第284條」,係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