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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交簡字第5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黃怡文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春妹
選任辯護人
黃健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一)原記載「刑法第284條第1項」,應更正為「刑法第284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原記載「刑法第284條第1項」,應更正為「刑法第284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論罪科刑欄(一)原記載「刑法第284條第1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原記載「刑法第284條第1項」,係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簡字第53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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