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聲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41號,偵查案號: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7號、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4至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聲河於民國108年7月29日上午6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7月29日下午5時45分許,為警在其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居所內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20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於109年3月21日晚上8、9時許,在新竹縣新埔鎮義民廟附近某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3月22日凌晨1時24分許,為警在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5段與隘口三街口查獲,並在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5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茲因被告吳聲河前於109年12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8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4月1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4月8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8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108年度毒偵字第2010號及109 年度毒偵字第560號案,因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再犯用毒品案件及未完成戒癮治療,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1月6日以109年度撤緩字第362號、第363號撤銷緩起訴確定,而上開二犯行,應為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效力所及,而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5月5日以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7號、第298號案予以行政簽結在案,而查獲時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另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4至編號6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為此,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吳聲河於108年7月29日上午6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7月29日下午5時45分許,為警在其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居所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20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於109年3月21日晚上8、9時許,在新竹縣新埔鎮義民廟附近某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3月22日凌晨1時24分許,為警在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5段與隘口三街口查獲,並在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茲因被告吳聲河前於109年12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8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4月1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4月8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8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上開108年度毒偵字第201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560號緩起訴處分,因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及未完成戒癮治療,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1月6日以109年度撤緩字第362號、第363號撤銷緩起訴確定,惟因上開108年7月29日及109年3月21日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已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5月5日以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7號、第298號案予以行政簽結,不另為觀察勒戒之聲請等情,有各該案號裁定、緩起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
㈡被告於108年7月29日上午6時許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又被告於109年3月22日凌晨1時24分許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二編號4至編號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施用上開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明在卷(見108毒偵2010卷第4頁背面、109毒偵560卷第20頁背面至第21頁正面),堪認上揭扣案物屬供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且均屬於被告之物,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4至編號6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㈢被告於109年3月22日凌晨1時24分許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有附表所示之報告書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標籤,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此等包裝袋及標籤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上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品 項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或目錄表所在頁 扣押物品清單字號 備註 1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108毒偵2010卷第45頁) 108年度保字第1357號 2 玻璃球 1個 3 安非他命殘渣袋 1個 附表二: 編 號 品 項 扣押物品清單或目錄表 扣押物品清單字號 鑑 定 書 備 註 1 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3.733公克,驗餘淨重3.72公克及包裝袋) 109毒偵560卷第70頁 109年度安字第113號 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4月1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09毒偵560卷第74頁至第75頁】 二、鑑定方法: 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GC/MS) 三、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8 2 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0.196公克,驗餘淨重0.185公克及包裝袋) 109毒偵560卷第70頁 109年度安字第113號 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4月1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09毒偵560卷第76頁至第77頁】 二、鑑定方法: 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GC/MS) 三、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3 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0.34公克,驗餘淨重0.332公克及包裝袋) 109毒偵560卷第70頁 109年度安字第113號 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4月1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09毒偵560卷第78頁至第79頁】 二、鑑定方法: 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GC/MS) 三、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4 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 109毒偵560卷第81頁 109年度保字第479號 5 玻璃球4個 109毒偵560卷第81頁 109年度保字第479號 6 分裝杓1支 109毒偵560卷第81頁 109年度保字第4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