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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簡字第43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卓怡君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欽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偵字第4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欽圳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證人羅文蔚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失竊商品清單、被告結帳之發票及明細表影本、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為本案犯行時已滿80歲,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考,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一己之私而行竊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另考量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復為本件竊行,顯然未知警惕;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暨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行竊之「空運冰鮮鮭魚切片」1份,業已發還告訴代理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卓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278號
    被      告  謝欽圳  男  8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欽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3月29日上午11
    時17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號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大潤發公司)經營之大潤發湳雅店,徒手竊取貨
    架上之「空運冰鮮鮭魚切片」1份(價值新臺幣378元,下稱
    上開鮭魚切片)。經該店安管人員羅文蔚當場發現後報警處
    理,警方到場後,扣得謝欽圳交付之上開鮭魚切片(已由羅
    文蔚領回),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大潤發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欽圳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羅文蔚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
    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附
    卷可稽、贓物及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在卷供憑,足認被告前
    述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洪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嚴瑜道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438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