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世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世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徐世璋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公共危險罪 公共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19日 108年12月14至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862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07號 109年度竹東交簡字第43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7日 109年3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07號 109年度竹東交簡字第4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5月11日 109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49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