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6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鄧儒鍵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0462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鄧儒鍵與告訴人沈旻儀前為男女朋友,雙方於民國110年5月11月晚間9時許,在當時位在新竹市○○路○段000號4樓之19租屋處發生口角,被告鄧儒鍵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沈旻儀之臉部及身體,致告訴人沈旻儀受有頭皮、臉部、頸部、腹部、雙手雙膝挫傷、疑似腦震盪之傷害。因認被告鄧儒鍵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鄧儒鍵被訴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鄧儒鍵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鄧儒鍵與告訴人沈旻儀達成和解,告訴人沈旻儀具狀撤回對被告鄧儒鍵之告訴,此有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