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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28號

聲請沒收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建慶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李晉安
被告
鍾金龍

上列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晉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晉安因被告鍾金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8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0年3月18日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嗣該案經法院判決確定送交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201號刑事判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9號刑事判決、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經聲請人依其陳報之住所合法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新竹地檢署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查;另聲請人並依具保人陳報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新竹地檢署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且被告、具保人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綜上,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建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28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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