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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13號

聲請沒收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潘韋廷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賴奕勳
被告
林益宏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制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奕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奕勳因被告林益宏犯傷害致死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0刑保工字第8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林益宏因犯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賴奕勳於民國110年1月21日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判決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被告,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傳喚所知之被告住所傳喚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嗣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命警依址前往被告住所執行拘提,亦未有所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0刑保工字第8號)、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暨送達證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1年11月24日函暨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執字第1040號拘票及員警報告書(含拘提照片)、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為憑,又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書雖漏載聲請沒入實收利息部分,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又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後,被告方經緝獲或到庭,具保人及被告並無請求發還已沒入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權利,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13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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