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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王子謙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勳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勳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勳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自由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3日 109年6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08年度偵字第12384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1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77號 110年度易字第401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26日 110年8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77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67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26日 110年12月30日 備      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0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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