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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楊祐庭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威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良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該等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4、7所示之罪刑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宣告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5日 107年9月21日 107年9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252號等 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252號等 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25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9號 108年度訴字第39號 108年度訴字第39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10日 108年4月10日 108年4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9號 108年度訴字第39號 108年度訴字第3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4月10日 108年4月10日 108年4月10日 備           註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6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肇事逃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21日 107年1月23日 107年9月17日至107年9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252號等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85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1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9號 108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 107年度訴字第907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10日 108年4月22日 108年5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9號 108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 107年度訴字第90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4月10日 108年4月22日 108年6月3日 備           註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63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61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718號 
 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3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729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72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10月21日 備           註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60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3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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