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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4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王子謙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宏志

住○○市○○路00○0號(新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宏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徐宏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11月×26罪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27日 108年5月13日 至 108年7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4號 新竹地檢 108年度偵字第84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37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53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22日 109年1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竹簡字第37號 111年度台非字第1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2月25日 112年1月18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47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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