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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983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楊麗文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木增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8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以電子通訊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2,9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彩金5,700元」應更正為「彩金5,200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賭博財物罪。

㈡集合犯:被告自民國113年1月2日起至同年月8日止,反覆、延續以電子通訊軟體LINE接受范國聖下注之賭博行為,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

㈢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富,反利用電子通訊軟體與人賭博財物,助長投機風氣及僥倖心理,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及正常經濟活動,所為實有不該,參以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家庭及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收取范國聖所交付之賭金共計新臺幣3萬2,960元,為被告因本案獲得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2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592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曾犯賭博罪,最後1次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竹北簡字第46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萬5000元,
    前於民國110年6月15日易科罰金並繳清罰金執行完畢,詎仍
    不知悔改,竟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於附表所載
    之下注時間,接受賭客范國聖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甲○○下注
    「臺灣今彩539」,賭博方式為簽注2個號碼(俗稱2星),
    每支下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元,對中2個號碼(俗稱2
    星)可獲得彩金5,700元,或下注1個號碼跟車的方式,每車
    下注金額為3,000元,跟車中獎彩金為2萬800元。嗣警方於1
    13年1月9日14時許,另案持搜索票至新竹縣○○鄉○○路○段000
    號執行搜索卓志緯,自范國聖手機內查悉向甲○○下注紀錄,
    因而向本署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後循線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自白,(二)證人范國聖之證述,(三)
    刑案現場照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30號搜索
    票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賭博罪嫌。犯罪
    所得即附表所載下注金額(7680+9120+9120+7040=32960)
    請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檢察官 侯 少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 品 誼
附表:
編號 下注時間 下注支數 下注金額(新臺幣/元) 1 113年1月2日19時34分 96 7,680 2 113年1月4日18時48分 114 9,120 3 113年1月5日19時22分 114 9,120 4 113年1月8日19時36分 88 7,04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983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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