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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8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王子謙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仕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仕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彭仕銘因犯搶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1罪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1月6日23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 至 98年1月21日14時40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98年3月17日0時45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至 98年3月17日0時45分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98年度毒偵字第86號等 新竹地檢 98年度毒偵字第79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98年度審訴字第346號 98年度審訴字第528號  判決日期 98年5月15日 98年7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95年度審訴字第346號 98年度審訴字第52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98年5月15日 98年7月30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  
編     號  3 4 5 罪     名  詐欺 搶奪等 搶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8罪 有期徒刑7月×2罪 有期徒刑6月×1罪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10月9日前某日 98年1月11日 至 98年2月17日  00年00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98年度偵字第3722號 新竹地檢 98年度偵字第248號等 新竹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177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98年度審竹簡字第73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479號 112年度訴字第668號  判決日期 98年10月16日 99年6月29日 113年2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98年度審竹簡字第73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479號 112年度訴字第66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98年11月2日 99年7月26日 113年3月22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85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