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8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彭仕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仕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彭仕銘因犯搶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1罪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1月6日23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 至 98年1月21日14時40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98年3月17日0時45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至 98年3月17日0時45分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98年度毒偵字第86號等 新竹地檢 98年度毒偵字第79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98年度審訴字第346號 98年度審訴字第528號 判決日期 98年5月15日 98年7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95年度審訴字第346號 98年度審訴字第52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98年5月15日 98年7月30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 編 號 3 4 5 罪 名 詐欺 搶奪等 搶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8罪 有期徒刑7月×2罪 有期徒刑6月×1罪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10月9日前某日 98年1月11日 至 98年2月17日 00年00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98年度偵字第3722號 新竹地檢 98年度偵字第248號等 新竹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177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98年度審竹簡字第73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479號 112年度訴字第668號 判決日期 98年10月16日 99年6月29日 113年2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98年度審竹簡字第73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479號 112年度訴字第66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98年11月2日 99年7月26日 113年3月22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