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3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漢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漢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漢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李漢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犯除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得不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兼衡受刑人對於本院裁量應執行刑並無意見(見前揭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且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則受刑人所犯如前揭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編號1至3經桃園地院112年聲字第1830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7日 110年12月0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速偵字 第642號 桃園地檢111年偵字 第1339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壢簡字第481號 111年壢簡字第892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7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壢簡字第481號 111年壢簡字第8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9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執字 第8508號 桃園地檢111年執字 第10813號 編號 3 4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15次、 有期徒刑4月3次、 有期徒刑3月1次 有期徒刑8月 編號1至3經桃園地院112年聲字第18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10年2月11日至 111年3月21日間 110年12月中旬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偵字 第24025號等 宜蘭地檢111年偵字 第845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審易字第1448、1907號、111年審易字第39、45 4、648、761、1221號 112年易字第4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2年2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審易字第1448、1907號、111年審易字第39、45 4、648、761、1221號 112年易字第4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4日 112年4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1225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90號 編號 5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偵字 第1185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竹簡字第941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竹簡字第94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26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