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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3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黃嘉慧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清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清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謝清有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謝清有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兼衡受刑人對於本院裁量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回覆表)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3年1月10日 113年5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999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51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730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363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4年5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730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36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31日 114年6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34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62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37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