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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1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吳佑家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富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富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富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及其他法院分別判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該等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之前,復經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稽,合於上揭數罪併罰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之類型、可非難程度、各罪之行為時間、犯罪情節、態樣等情,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所應遵守之內部界限(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合計為4年1月),兼衡以刑罰經濟與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之人格及受刑人就如何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比例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佑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⑴有期徒刑1年10月。 ⑵有期徒刑1年10月。 ⑴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⑵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1、2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1年11月2日 ⑴111年5月15日起至111年6月29日 ⑵111年9月3日起至111年9月19日  ⑴110年5月1日 ⑵110年5月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02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468號等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66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中高分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99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91號、第3010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7號、112年度訴字第22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5日 113年5月9日 114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中高分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99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91號、第3010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7號、112年度訴字第225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6日 113年6月5日 114年5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64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36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05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316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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