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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七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四二七號),本院認應改依通成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七日以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四八四五號駁回上訴確定,並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布施行後,即於八十八年一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二六○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竟又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四月初某日起至八十八年十月六日止,連續在其位於新竹縣竹東鎮仁愛里堤外十二號租屋處等地,將安非他命置於玻璃頭吸食器內,下方以火燒烤成煙之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為警先後於八十八年四月七日、八月十八日,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二八六巷二十一號、竹東鎮仁愛里堤外十二號等處查獲,並扣得不詳姓名所有之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吸食玻璃球一個等物,再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五四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現在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二、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橫山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前揭經觀察勒戒後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被告先後為警查獲時,經採尿送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新竹縣衛生局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出具之竹縣衛六字第八八○七八六、八八一六六四號尿液檢驗單及法務部調查局出具之00000000檢驗通知書附卷可稽。復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四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五四五號案卷、臺灣新竹看守所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出具之竹所總字第一五六二號函送之證明書在卷可按,事證明確,認被告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傾向,而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五年內再犯前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先後多次施用毒品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末查,被告前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七日以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四八四五號駁回上訴確定,並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未滿五年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施用毒品安非他命害人害己,危害國民健康至深且鉅,且被告前有施用安非他命前科,其經觀察、勒戒後,仍不思改進、戒斷,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施用次數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吸食玻璃球一個,業據被告於警訊、本院均否認所有,且被告於八十八年四月七日為警搜索查獲之時,尚有林志祥、王飛坤等人在場,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扣案物確係被告所有,自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仁宏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黃 美 文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七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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