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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五八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黃小珮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五八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被告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九、三二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人以被告丁○○、乙○○及甲○○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在新竹市大湖區七十一巷「山水豪景社區」,因與擔任警衛工作之告訴人丙○○發生爭執,進而共同毆打告訴人丙○○,致丙○○受有鼻挫傷等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上開傷害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法 官 黃小珮

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五八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