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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四二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施慶鴻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

字第一六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證據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應予補充外;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其餘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又本件被告尚未送強制戒治,檢察官依法應另行提出聲請,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施 慶 鴻

書記官 黎 秀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四二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