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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六四六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六四六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一九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甲○○」署押共壹拾柒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二時三十五分許,駕駛車號三E〡五四一一號自小客車行經國道三號公路南向八十四公里處( 新竹縣關西鎮 ),因以時速一百十六公里超速行駛為警攔查,並測試酒精濃度呼氣值為每公升0‧二八毫克超過規定標準,詎乙○○為掩飾自己無照駕駛之交通違規行為,竟冒用其弟甲○○之年籍身分資料應訊,並分別於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政部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第六六四號表單、飲酒後吐氣酒精測試紀錄紙、違規查扣車輛登記簿、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取締酒醉駕車簡易筆錄等文書上,接續偽造甲○○署名( 共八枚 ),並按印其指紋於上,表示係甲○○之捺紋印( 共九枚 )。其中於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Z00000000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及內政部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第六六四號表單「收受收據及通知聯者簽章」上偽造「甲○○」署押,係表示知悉為警舉發違規及已收到該違規通知單、移置保管車輛單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並於偽造完成後,旋即交回取締警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監理機關對於交通違規事件稽查、處罰之正確性及甲○○。嗣經警方撥打乙○○所提供家中電話,得悉甲○○正在家中休息,始查獲上情。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不諱,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政部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第六六四號表單、飲酒後吐氣酒精測試紀錄紙、違規查扣車輛登記簿、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取締酒醉駕車簡易筆錄等文書上之偽造「甲○○」署押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於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Z00000000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及內政部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第六六四號表單「收受收據及通知聯者簽章」上偽造「甲○○」署押,依習慣係表示知悉為警舉發違規及已收到該違規通知單、移置保管車輛單之意,有收據之性質( 八十三年度臺上字第六六三一號判例 ),並旋交回取締警員而對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於交通事件之稽核、監理機關對於交通違規事件處罰之正確性及甲○○,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經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冒名應訊而先後在附表所示之筆錄、文書上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其先後各舉動,在時間及空間上均具有密切之關連性,且係侵害同一法益,無非係欲達同一逃避交通違規事件處罰目的之接續動作,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核屬接續犯之性質。末查,如附表所示偽造「甲○○」之署押共十七枚,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論罪科刑之主要法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法 官 王佳惠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文  件  名  稱                │  欄          位  │偽造之署押│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  │                  │甲○○之署│
        │交字第Z00000000舉發違反  │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名貳枚、指│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酒醉駕車 )│並複寫至迴覆聯之迴│印壹枚    │
        │                        │覆機關章戳欄      │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  │                  │甲○○之署│
        │交字第Z00000000舉發違反  │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名貳枚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超速駕車 )│並複寫至迴覆聯之迴│          │
        │                                  │覆機關章戳欄      │          │
        ├─────────────────┼─────────┼─────┤
        │內政部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交通│                  │甲○○之署│
        │違規移置保管車輛第六六四號表單    │收受收據及通知聯者│名壹枚、指│
        │                                  │欄                │印壹枚    │
        ├─────────────────┼─────────┼─────┤
        │飲酒後吐氣酒精測試紀錄紙          │被測人欄          │甲○○之署│
        │                                  │                  │名壹枚、指│
    │                                  │                  │印壹枚    │
        ├─────────────────┼─────────┼─────┤
        │違規查扣車輛登記簿                │違規人簽章欄      │甲○○之署│
        │                                  │                  │名壹枚、指│
        │                                  │                  │印壹枚    │
        ├─────────────────┼─────────┼─────┤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取締酒醉駕│駕駛人簽章欄      │甲○○之署│
        │車簡易筆錄                        │及空白處          │名壹枚、指│
        │                                  │                  │印伍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六四六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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