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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九四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秋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九四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七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本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四三號刑事簡易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以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三號裁定撤銷,並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七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林 秋 宜

書記官 鄒 茂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九四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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