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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8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易字第18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33歲

           14樓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緝字第55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曾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元未還,於民國92年7 月中旬某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至乙○○位於新竹縣五峰鄉○○村○○路252 號之住處,向乙○○佯稱欲以自國外帳戶匯款之方式清償前所積欠之借款,乙○○不疑有他,致陷於錯誤而將其所有之五峰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交付甲○○。甲○○為遂行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內存款之目的,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編號1 至7 、9 至12所示之時間、地點,或由自己或委託不知情之朱巧文在自動櫃員機輸入其事先知悉之上開提款卡密碼,使該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對於真正持卡人之辨識陷於錯誤,以此提款方式,由該自動付款設備取得總計113,000 元(因係跨行提款,每次均另扣除手續費7元,各次詐領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起訴書誤載為120,000元,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另於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轉帳方式,將3000元轉入臺灣土地銀行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扣除手續費18元),總計以前開不正方式共詐得116,095 元(加計手續費)。嗣乙○○因無法聯繫上甲○○,至郵局補登存摺後,始知受騙。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指述之情節相符,且據證人朱巧文證述綦詳,並有告訴人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3年5 月18日儲字第0930707557號函及檢附告訴人五峰郵局所立存簿儲金第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一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本件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取得告訴人之提款卡,並以輸入該提款卡密碼指令之不正方式,由銀行自動櫃員機之自動付款設備取得現金,使該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多次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錢,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99 條之2 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證人朱巧文持該提款卡前往提款,為間接正犯。又被告於如附表編號5 至7 及編號9 至10之犯行,各係同一日在相同銀行之同一自動付款設備多次領款,其數行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係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意旨參照)。至如附表編號8 所示,被告持告訴人之提款卡自華泰銀行自動取款設備轉帳3000元之犯行,起訴意旨雖未論及,惟此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再被告先後多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憑,素行尚佳,竟基於一時貪念,先以詐術取得告訴人之提款卡,繼而持至銀行自動櫃員機詐領金錢,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惟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昭書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寶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時    間│提   款    地   點│詐領金額│備  註│
├──┼────┼─────────┼────┼───┤
│  1 │92.07.24│新竹縣竹東鎮○鄰路│ 10,000 │另扣除│
│    │        │3段130號「竹東農會│        │手續費│
│    │        │」                │        │7元   │
├──┼────┼─────────┼────┼───┤
│  2 │92.07.25│台北市○○○路○段 │  5,000 │同上  │
│    │        │12號「中國商銀」  │        │      │
├──┼────┼─────────┼────┼───┤
│  3 │92.07.26│台北市○○○路○段 │  5,000 │同上  │
│    │        │12號「中國商銀」  │        │      │
├──┼────┼─────────┼────┼───┤
│  4 │92.07.26│台北市○○路59號  │ 10,000 │同上  │
│    │        │「華南銀行」      │        │      │
├──┼────┼─────────┼────┼───┤
│  5 │92.07.28│台北市○○○路○段 │ 20,000 │同上  │
│    │        │42號「華泰銀行」  │        │      │
├──┼────┼─────────┼────┼───┤
│  6 │92.07.28│台北市○○○路○段 │ 10,000 │同上  │
│    │        │42號「華泰銀行」  │        │      │
├──┼────┼─────────┼────┼───┤
│  7 │92.07.28│台北市○○○路○段 │  3,000 │同上  │
│    │        │42號「華泰銀行」  │        │      │
├──┼────┼─────────┼────┼───┤
│  8 │92.07.29│台北市○○路○段138│  3,000 │另扣除│
│    │        │號B3「華泰銀行」  │        │手續費│
│    │        │                  │        │18元  │
├──┼────┼─────────┼────┼───┤
│  9 │92.07.30│台北市○○○路○段 │ 20,000 │另扣除│
│    │        │46號「台灣企銀」  │        │手續費│
│    │        │                  │        │7元   │
├──┼────┼─────────┼────┼───┤
│ 10 │92.07.30│台北市○○○路○段 │ 10,000 │同上  │
│    │        │46號「台灣企銀」  │        │      │
├──┼────┼─────────┼────┼───┤
│ 11 │92.08.03│新竹市○○街1號「 │ 10,000 │同上  │
│    │        │玉山銀行」        │        │      │
├──┼────┼─────────┼────┼───┤
│ 12 │92.08.04│新竹市○○街1號「 │ 10,000 │同上  │
│    │        │玉山銀行」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85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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