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11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30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4年5月2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連續攜帶凶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之記載,應更正為「甲○○連續攜帶凶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理由欄內,均敘及被告甲○○於前案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累犯刑罰加重事由之規定,於據上論斷欄亦引刑法第47條作為科刑之依據,僅係主文欄內漏未諭知「累犯」,顯係漏載,揆諸前揭說明,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連續攜帶凶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之記載,應更正為「甲○○連續攜帶凶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欣怡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1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