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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77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鄭子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竹簡字第777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482號、第1468號、第1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133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1年4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沾染施用毒品惡習,曾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34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2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緝字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戒絕毒癮,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3年10月10日某時起至94年6月6日20時許止,在新竹市○○路與精誠一路口、光復路、石坊街等工地及其他不詳處所,以將安非他命置放於吸食器內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經警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查獲。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見94年度毒偵字第482號偵查卷第35頁、94年度毒偵字第1468號偵查卷第17頁、94年度毒偵字第1474號偵查卷第16頁)。

(二)被告三度遭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分別送驗後,均檢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新竹市警察局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影本2紙、新竹縣警察局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影本1紙及如附表所示尿液檢驗報告附於各該偵查卷內可據(見94年度毒偵字第482號偵查卷第6頁至第7頁、第32頁至第33頁、94年度毒偵字第1468號偵查卷第7頁至第8頁、94年度毒偵字第1474號偵查卷第6頁至第7頁)。

(三)又被告有事實欄所示之觀察勒戒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1年度毒偵緝字第23號不起訴處分書各乙份在卷可考。綜上,本案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堪認定,自應依法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之罪名及構成要件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1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遞予加重其刑。審酌被告前已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經施以觀察、勒戒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竟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足見自制力薄弱,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又安非他命及海洛因等毒品,危害施用者之神經中樞,使施用者產生幻聽及幻想之症狀,對施用者之健康產生不良之影響,同時因幻聽及幻想結果亦可能使施用者對周遭之人施暴,對公共秩序產生危害,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主,且犯罪後尚能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鄭子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偵查案號│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檢驗報告            │檢驗結果│
├──┼────┼────┼────┼──────────┼────┤
│  1 │臺灣新竹│93年10月│新竹市東│新竹市衛生局93年10月│安非他命│
│    │地方法院│13日21時│大路2段5│21日不法藥物尿液初步│、甲基安│
│    │檢察署94│30分許  │74巷32號│篩檢報告書(尿液檢體│非他命陽│
│    │年度毒偵│        │        │編號B-214號)、台灣│性反應  │
│    │字第482 │        │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號      │        │        │94年6月5日濫用藥物尿│        │
│    │        │        │        │液檢驗報告(尿液檢體│        │
│    │        │        │        │編號B-214號)各乙份│        │
├──┼────┼────┼────┼──────────┼────┤
│  2 │臺灣新竹│94年3月1│新竹市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同上    │
│    │地方法院│日      │國路1段1│公司94年3月29日濫用 │        │
│    │檢察署94│        │56巷218 │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        │
│    │年度毒偵│        │之3號( │液檢體編號GM00000000│        │
│    │字第1468│        │另案遭查│011號)乙份         │        │
│    │號      │        │獲)    │                    │        │
├──┼────┼────┼────┼──────────┼────┤
│  3 │臺灣新竹│94年6月7│新竹市中│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同上    │
│    │地方法院│日19時許│山路與石│公司94年6月28日濫用 │        │
│    │檢察署94│        │坊街口  │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        │
│    │年度毒偵│        │        │液檢體編號C-103號)│        │
│    │字第1474│        │        │乙份                │        │
│    │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777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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