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2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林亭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3年度執聲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原名林亭妤)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竹簡字第6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 年,於93年9 月13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93年6 月13日更犯妨害公務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4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爰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之判決正本與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後,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3年度竹簡字第629 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