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5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竹簡字第5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毒偵緝字第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並於公布後6個月即93年1月9日起生效施行,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但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施用第二級毒品處罰仍維持與舊法相同之刑度,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核被告所為應係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