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1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竹簡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巷22弄1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2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包(含袋重共計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8行「91年度竹北簡字第33號」應更正為「91年度竹簡字第33號」、第17行「以將安非他命放入玻璃試管內點火燃燒後吸食其所產生之煙霧等方式,」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蔡欣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