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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0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八號),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一八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徒刑執行完畢。其於九十三年間且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釋放出監,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十月十二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八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仍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晚上七時許,在其朋友位於新竹市○○路一○二巷八之十五號六樓住處,將海洛因粉末置入其所有之注射針筒加水稀釋後,持注射針筒施打左手手臂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嗣其因另案通緝,為警於同日晚上十一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三十號將其逮捕,並於同日晚上十一時五十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為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而其於九十五年九月一日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即海洛因水解後之反應)陽性反應,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毒品案犯罪嫌犯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與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一份在卷可佐。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可於二至四日內由施用者尿液中檢測得知,亦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九十二年三月十日管檢字第○九二○○○一四九五號函在卷可供參考,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其於上述時地施用海洛因一次之事實,應可認定。

三、被告於九十三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釋放出監,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十月十二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八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憑,事證明確,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復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予依法論科。

四、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及施用,被告甲○○竟持以施用,核其所為,係犯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曾於九十三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一八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供參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有盜匪、強盜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前科之素行、經執行觀察、勒戒後仍未戒除毒癮、施用毒品嚴重危害其身心健康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被告所有,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並未扣案,亦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為避免執行困難,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5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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