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所為之95年度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新竹刑事庭95年度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正本,已於民國95年6月30日寄存送達於被告前揭位於新竹縣竹東鎮○○路91巷3弄8號之住所轄區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並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至被告雖於受送達後之95年8月9日入監服刑,並無礙原送達之合法性。故其於合法收受送達後,遲至95年12月7日始行上訴,有上訴人上訴狀暨狀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考,顯已逾越法定之10日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