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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汪漢卿方鴻愷鄭子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所為之95年度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新竹刑事庭95年度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正本,已於民國95年6月30日寄存送達於被告前揭位於新竹縣竹東鎮○○路91巷3弄8號之住所轄區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並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至被告雖於受送達後之95年8月9日入監服刑,並無礙原送達之合法性。故其於合法收受送達後,遲至95年12月7日始行上訴,有上訴人上訴狀暨狀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考,顯已逾越法定之10日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鄭子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4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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